评论:送员工返乡怎么成了“非法营运”
原标题 [送员工返乡怎么成了“非法营运”?]
上海宝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部老总舒双友,深感农民工兄弟过年返乡太辛苦,2月2日上午,特派公司技术员彭勇驾车,送6位农民工兄弟姐妹返回黄梅县老家。不料,途中遭遇黄冈市团风县运管所工作人员查扣车辆,以“涉嫌非法营运”为由,要求缴纳3000元罚款才能放行。(2月5日《武汉晨报》)
如果报道属实,那么,运管所工作人员以“非法营运”为由对其罚款,则有为钱执法之嫌,即大家耳熟能详的“执罚经济”罚款从执法的手段异化为执法的目的,执法反而成了罚款、创收的手段甚至幌子。
凭无营运资质、有“出租”字样的名片为证,从形式要件上认定“黑车”确实是符合规定的,因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执法者可以不尊重事实和证据,胡乱执法。
其一,未经调查核实就将有“出租”字样的名片认定为“黑车”的证据,违反了“孤证不立”的证据规则,属于无效证据;其二,作为执法人员,先对彭勇做出3万元的书面处罚决定,事后又依据其申请酌减为罚款1500元,这种讨价还价的做法形同市场交易,是“执法随意”的违规表现;其三,执法人员明明制作处罚决定书要求彭勇向团风县农业银行的专用账户支付罚款,另一方面又向彭勇收取1500元现金,这违反了我国行政罚款“收支两条线”的明文规定;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执法人员收取现金罚款后开具的“2008年领取的手写票据”,属于过期票据,这也违反了我国有关行政处罚票据的管理规定。
非法营运的“黑车”应该打击,但不能伤及无辜,更不能以罚款为目的搞“执罚创收”,否则,当“执罚经济”至上,时时不忘将执法权力兑换成利益,民众就有权戳执法者的脊梁骨。值得庆幸的是,团风县运管所知错即改,决定不予处罚、当即放行,对彭勇将给予处罚作废、立即退款的处理,也算是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吧。杨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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