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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实名举报银行行长罹祸 上演另类“捉放曹”

2013年02月06日15:05
来源:法制网 作者:张冠彬
原标题 [山西上演另类“捉放曹” 临汾老板实名举报银行行长竟罹祸]

  山西上演另类“捉放曹”临汾老板实名举报银行行长竟罹祸

  山西临汾,地处黄河中游、汾水之畔,自古以来经济发达,人文底蕴深厚。晋商文化是临汾历史的一大亮点。临汾一带的商人(平阳帮)是整个山西晋商的发源地和杰出代表。临汾人自古善于经商,这在史书中屡有记载,但记者怎么也无法理解,眼前这位晋商的遭遇会在这个具有浓厚重商传统的地方发生。

  站在眼前的李红亮,当过兵、扛过枪,后来成了地地道道的山西商人,他曾经经营着临汾市最大的客车经销企业。但是,近一个时期这位山西商人的名字在媒体上频繁出现,并不是因为他的成功传奇,而是他的“悲催”遭遇。因为他在临汾警方的另类“能动司法”下,一夜之间从一个普通生意人变身为“诈骗千万的网上逃犯”,后来又不明不白被“释放”,落了个身败名裂,倾家荡产。

  李红亮案件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后,现在案件是否有所进展呢?《法制文萃报》记者经过后续追踪调查,发现该案远未结束。

  贷款潜规则把山西老板“逼上梁山”

  案件发端于李红亮对山西临汾尧都区农村合作银行行长郭小花的实名举报。

  根据《法人》杂志记者之前的调查,李红亮是山西省临汾市金诺信汽贸有限公司(下称金诺信)总经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红亮的妹妹李红荣。金诺信公司为了拓展业务,需要征用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霍侯一级路旁一块70亩的土地兴建一家主营大客车销售、检测及售后维修业务的汽贸中心。2007年8月,经尧都区发改委立项审批,次年4月29日规划,2009年9月金诺信与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69.57亩土地的成交确认书,并最终在2010年元月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征地前期的土地平整工作和先行筹集支付农民的青苗补偿及安置补助所需的费用,都需金诺信承担。这样一来,金诺信资金紧张了,于是李红亮在朋友介绍下认识了尧都区农村商业银行后勤中心芦建国,并通过芦建国找到他的姑姑——时任临汾市尧都区农村商业银行行长的郭小花。双方经过商谈,郭小花同意给金诺信贷款2500万,但前提条件是:1.由尧都区鑫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通公司)贷款;2.在贷款之前,必须把鑫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李红亮之妻变成郭小花的侄子芦建国的妻子贾临巧,并且将每年300台长途车的销售业务一并转给贾临巧;3.金诺信为鑫通公司注资300万元作为前期流转金。

  急需资金的李红亮答应了郭小花的要求。一个月后的2008年7月9日,李红亮与郭小花、芦建国签订了销售转让协议,约定了转让业务及帮助鑫通公司注资的事项。

  2009年3月7日,金诺信与过户后的鑫通公司再次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芦建国用鑫通公司的名义贷款2500万给金诺信使用。4月9日和9月14日,尧都区信用联社分两笔将2500万贷款发放给了鑫通公司,实际转到金诺信账户的钱为2100万左右,金诺信公司每月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在25万左右,另外400万元则不知所踪。随后,芦建国又先后从金诺信及李红亮处以打借条的形式支走300万元人民币,实际上金诺信只得到贷款1800万元。

  李红亮承认,是自己的妥协令郭小花胃口大开。贷款落实到位之后,郭小花又提出签订《补充协议》,以鑫通公司名义从金诺信70亩土地中,租赁10亩兴办金诺信易通源加油站。说是租赁,却不付一分租金,实际上是免费使用。李红亮在该补充协议上签了字。

  但是,令李红亮没有想到是,2010年元月,郭小花、芦建国竟然通过私刻尧都区屯里村村委会、尧都区国土资源局公章,使用假土地手续得到了建设加油站的批文。郭小花将金诺信易通源加油站改名为易通源加油站,法定代表人为闫春生,即郭小花的亲妹夫。郭小花还以土地手续与加油站手续不符为由,找到李红亮要求将10亩土地过户给她。

  李红亮这次再也无路可退,因为70亩土地已经规划立项,私自转让将被追究倒卖土地的法律责任。李红亮断然拒绝了郭小花的要求,开始实名举报郭小花的违法行为。

  妹妹唱罢退场 哥哥粉饰登台

  郭小花逐渐隐到幕后,“芦胖子”出现了。

  “芦胖子”本是一个毫不相干的人,李红亮也与之无经济往来。他本是临汾东高河村村支书兼村主任,但他还有另外一个重要身份——郭小花的亲哥哥。正是这个人物,在后面一系列的事件中激起千层浪。

  2010年4月5日和7日,李红亮先后两次遭到芦胖子等人的殴打,芦胖子胁迫李红亮在一份承诺书上按下五个指印。在后面的诉讼中李红亮才得知,承诺书内容为:“由金诺信公司将10亩土地过户给易通源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关于易通源加油站和芦胖子原已付给金诺信公司的1100万,在扣减10亩地费用后由金诺信支付给易通源或者芦胖子。”实际上,1100万纯属子虚乌有。

  此后,芦胖子多次催促李红亮办理10亩土地过户手续,并要其偿还1100万扣除10亩土地出让金后的700万元。被逼无奈的李红亮只好携怀孕7个月的妻子东躲西藏。

  在李红亮被强按手印之前,2010年3月16日,尧都区公安局经侦队队长褚韶勇(系郭小花、芦胖子直系亲属)指派警察高峰,在芦建国的带领下将金诺信的账目等扣押。此时李红亮案还没有立案。

  6月24日,尧都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以李红亮及其妻子从2005年起因为办理70亩土地事宜,陆续诈骗芦胖子1030万元为由,对二人进行网上追逃。但用以立案的所谓“诈骗1030万”,竟然只是依据芦胖子提供的白条收据得出的数字。这些白条收据的签收人不是别人,而是芦胖子的亲侄子芦建国。这些白条没有一张是经李红亮本人签字确认的,也没有银行的往来账目及金融凭据为证,并且金诺信是从2007年才开始立项运作征收土地事宜的,选址到2008年1月25日才获批准,报批的土地是59.74亩,而非70亩。

  2010年9月29日,经侦大队将李红亮“捉拿归案”,刑事拘留时,罪名并不是诈骗罪,而是“涉嫌挪用资金罪”。理由是李红亮从自己公司账户上为妻子支付了一笔购车款。实际情况是,金诺信法定代表人系李红亮之妹李红荣。公司运作之初曾向李红亮妻子借款,现企业经营好转,金诺信支出借款为李红亮之妻购买了一辆车,尧都区公安分局以此为据认定李红亮“涉嫌挪用资金罪”。

  10月13日,尧都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再次提审李红亮时,罪名变成了“涉嫌信用卡诈骗”。理由是李红亮外出看病期间,曾用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过18000元钱。其实,公司会计发现李红亮银行卡透支后,于2010年10月12日为其缴纳了本金及罚金共计26100元。银行未催款,亦未报警。但是褚韶勇、高峰等人却将录取口供时间改为2010年10月10日(有尧都区检察院的调查笔录为证),目的是要证实李红亮“涉嫌信用卡诈骗”。

  11月3日,经尧都区检察院提审后,没有发现李红亮的犯罪事实,李红亮被取保候审。这时,他已经被关押了37天。

  按照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一款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113条,尧都区公安分局在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李红亮及其妻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应当认真审查,如若认为二人存在犯罪行为应当依法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如若具有《规定》第16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而本案中,暂不提尧都区公安分局尚未立案便对李红星采取强制侦查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仅就对其关押37天,便已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012年4月25日,在舆论的影响下,尧都区公安分局出具《情况说明》,认定李红亮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不成立。

  刚摆脱刑事追责 又陷入民事诉讼

  刑事罪名折磨得李红亮疲惫不堪,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刚刚走出看守所的大门,他就又坐在了法院的民事被告席上。

  就在李红亮被经侦大队“捉拿归案”不到两个月的时候,2010年11月17日,芦胖子已将李红亮、金诺信告上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芦胖子在诉状中请求人民法院依据《转让协议》将金诺信名下的70亩土地使用权中的一半判给他,并要金诺信和李红亮承担违反“协议”的违约责任。

  记者看到,这份《转让协议》签署日期为2008年12月18日,内容为:金诺信在屯里镇屯里村霍侯一级路旁的征地70亩,经股东李红亮、芦建国协商,同意以土地局规划为准,将其中一半(约35亩),转让给芦胖子。

  李红亮指出:1、自己并非金诺信的股东,芦建国也非该公司股东,二人均无权签署《转让协议》;2、《转让协议》上的签名根本就不是其本人的字迹,甚至芦胖子的签名也非其本人所签,自己曾经在举证期内提交笔迹鉴定申请,并且积极缴纳鉴定费用,但是法院不理睬他的申请;3、这份《转让协议》明显存在先盖章后打印的痕迹。

  李红亮的主张和申请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2011年4月28日,临汾中院做出判决,李红亮败诉。

  法院依据这份存在明显疑点和瑕疵的《转让协议》,以及之前李红亮被胁迫签署的承诺书,判决金诺信将70亩土地中的一半变更到芦胖子名下,李红亮连带承担2010年5月起每月30万元的违约责任。李红亮提出上诉,山西省高院维持了原判,驳回了李红亮的上诉。

  对此李红亮称,官司之所以败诉,与尧都区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有密切关系。理由是:

  一、李红亮在北京住院治疗眼疾期间(2010年3月7日住院,有医院的证明),2010年3月25日,芦建国带领尧都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警察高峰前往“探望”,并向其了解贷款事宜,李红亮如实陈述了全部事实经过,但高峰却将笔录中所涉及郭小花的名字全部偷换成了芦菊香读给李听,并将鑫通公司的控制人(2008年6月已变更为贾临巧)写成李红亮的名字。李红亮由于患眼疾,无法看清笔录,听信了高峰的宣读,在笔录上签了字。尧都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警察高峰又于3月30日对张乔益讯问取得一份证言。询问笔录上张乔益的工作单位是通生制氧厂,而该厂是芦胖子的,说明张乔益与芦胖子有紧密关系。这两份笔录被芦胖子在此后的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李红亮后来多次找到尧都区公安分局局长反映此事,尧都区公安分局虽查明笔录有多处伪造,却不出具澄清结论,李红亮得到的答复是:“我给你出了,就等于我们自己打自己的脸”。

  二、尧都区公安分局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强行扣押了金诺信所有的物证,但物证竟然到了芦建国手中。李红亮认为,扣押之后芦胖子才向法院提交了所谓的新证据即《转让协议》,该《转让协议》就是那份存在诸多漏洞和瑕疵并被法院采信的“协议”。

  三、举证期间,李红亮曾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和笔迹鉴定申请,但未获同意。由于尧都区公安分局扣押了公司的手续和账目,致使金诺信在一审和二审期间无法举证。事实上,公司账目和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已达两年之久,公司多次催要,至今仍然不予归还,使金诺信和李红亮无法提供重要证据,申诉无门。

  案件审结,意味着金诺信70亩土地中的35亩的土地被“合法”侵占,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李红亮还要为用非法建起的加油站每月赔偿30万元的违约金,诉讼两年期间共要赔付600余万元。这场官司让李红亮靠变卖家当和朋友接济度日,眼疾不能治疗,双目几近失明。

  ●深度解读

  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规办案,早在1989年公安部便颁布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其中明确要求,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做处理,切不可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动和难以挽回的后果。1992年,公安部再次颁布《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通字[1992]50号),再次重申“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结合本案来看,在整个李红亮事件中,临汾尧都区警方所起的作用可谓“举足轻重”,可以说如果没有警方人员的插手,李红亮将不会蒙受此无妄之灾。虽然警方最终认定李红亮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不成立,但警方人员的另类“能动司法”给李红亮所带来的巨大损失和不良后果并未得到根本纠正。李红亮的遭遇虽然罕见,其折射出临汾地域法治和投资环境却是多么的令人胆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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