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潍坊被爆“多企业将污水压到1000多米的水层污染地下水”,引发许多网友拍砖,但有记者联系微博相关爆料人时,得到的答复为不掌握具体线索。
2月17日,潍坊市环保局也声称他们排查了715家企业,暂未发现网民反映的问题,并公布实施地下污水排放有奖举报办法,对相关举报人最高将奖励10万元。
一时间,“地下排污”成了众矢之的,但事实上,工业废液地下灌注技术在美国已有七八十年实践,而在中国尚无配套的技术标准和成文法规,或许也是导致污染无序排放的重要原因。
综合新华社、本报记者帅泉 报道
山东称暂未发现地下排污 潍坊悬赏十万求举报
看到网友爆料后,潍坊市委、市政府要求主管部门以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彻查,发现问题严惩不贷。
2月15日,潍坊市环保局下发《关于对网民爆料潍坊许多企业将污水注入地下进行全面排查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实施全面拉网式排查,并成立5个督导组,对重点区域进行督导排查。截至17日,潍坊市已排查企业715家,暂未发现帖文反映的问题。
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潍坊企业地下排污情况,记者又联系到微博相关爆料人。他告诉记者,排污的具体线索他也不掌握,微博中的内容是听别人说的,发布微博的目的是想号召大家共同关注此类污染事件。
潍坊市相关负责人说,为进一步征集线索,潍坊市已公布有奖举报办法,对发现举报用高压水泵向地下排污的情况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万元,对积极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取证的有功人员奖励1万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
另有消息称,山东省环保厅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组成调查组于2月14日下午3时赶赴潍坊市进行暗访,截至2月17日下午6时,未发现企业通过高压水井向地下排污的情况。目前,调查组仍在当地深入调查。
对话
专家:对非法“地下排污”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地下排污的情况,记者咨询了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
潇湘晨报:地下排污的形式有哪些,会造成什么不好的影响?
马军:主要有两种形式:渗坑排污和渗井排污。前一种是就地挖一个大坑,把污水注入坑中让其下渗;后一种是打一口深井排污水。这些没有经过净化处理的污水,势必对水体环境造成污染破坏,进而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潇湘晨报:一般情况下,企业进行地下排污工作会比较隐蔽,相关部门如何调查并执法呢?
马军:很多时候,都是居民发现生活用水的水质出现变化后,才想到可能与附近的工厂排污有关,然后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调查。工厂挖坑开井都在厂里边,外面的人根本看不见。当然,另一个方式就是通过调查企业的用水量和排水量,如果二者相差较大,则不排除该企业有地下排污可能。
潇湘晨报:一旦发现企业非法地下排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将如何处罚?
马军: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不准采用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污,但最大的问题就是执法不严,处罚成本过低。一般情况下,被发现地下排污的企业,罚款处理成为常态,更深层次的处罚并没有。
潇湘晨报:这方面,国外有无好的经验可作借鉴?马军:比如说美国,治理地下排污已经有几十年了。在那里一经发现有地下排污行为的企业,处罚是相当严格的。企业不仅承担高额的罚款,还要对受污染的水体进行全面治理。严重的情况,企业相关负责人可能遭受监禁。
潇湘晨报:就眼下国内情况,对于限制或是处理地下排污,有什么好的建议?
马军:首先,一定要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和违法成本;其次,加强公众与媒体的参与度,保护水体环境,每个人都有责任;另外,当公众反映情况或是提起诉讼时,法院应积极受理。
建议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监督管理体制可借鉴
中国应加快地下灌注的法规建设,成为不少有识之士的呼声,在有关学术讨论中,中国人民大学环境资源研究所周珂教授等专家认为以下方面须注意:
一、有关管理体制的问题。对地下灌注活动的管理,必然会涉及环境、地质矿产、土地、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这些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可以借鉴《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有关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二、加强对地下灌注活动的许可管理。深井灌注技术复杂而且要求高,技术运行的潜在风险大,因此,必须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规定,并充分考虑深井灌注技术的特点,对深井灌注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有关标准的问题。对与地下灌注活动相关的各种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的基本参照和依据。标准的问题必须引起充分的重视,就美国在该方面的成功经验而言,正是因为美国环保署在1980年制定了《地下灌注控制》的统一标准,使得各州将深井灌注活动的技术风险降到了最低。
四、有关分类管理的问题。使用不同的管理措施,比如,灌注废液的毒性和危险性不同,发生泄漏对地下环境形成污染的风险程度必然也会不一样,那就需要采用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在美国,就是根据钻井深度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对深井灌注活动进行分类管理。
探索
中美曾就地下灌注技术开展合作
《中国环境报》2005年一篇报道披露,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当时的重点科研项目《工业废液地下灌注技术示范和环境监督管理的应用和研究》即将完成,该项目分为3个研究专题,即地质选址研究,工程技术研究,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研究。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个项目是国家环保总局和杜邦公司共同开展的一个研究项目,目的是为我国进行地下灌注活动的环境监督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地下灌注在我国已经被应用于油田采油等领域,但目前我国对地下灌注缺乏匹配的环境管理技术政策和配套的监控体系,没有对其进行环境监管。
为了加强对我国地下灌注的环境管理,从2003年起,国家环保总局同美国国家环保局开展了地下灌注与监控技术研究与合作。
[借鉴]
美国:地下灌注液体1万年不转移
地下灌注(UndergroundInjection,UI)是指通过严格建造和控制的深井将液体废物(灌注物)注入深层地下多孔岩石或土壤地层的污染物处置技术。深井灌注是“地下灌注”的一种,不同于浅层掩埋。
美国利用灌注处置技术始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主要是石油公司用来处置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产生的盐水及其他废液。
20世纪50年代,有些企业开始了把化学废料灌注到深地质层的尝试。
以保护地下饮用水为首要原则,美国环保署针对地下灌注技术和控制管理方法开展了大量的研究。1988年,美国国家环保署(EPA)发布“无转移可能豁免计划”,建立了有害成分无转移可能的示范证明制度。
该规定强化了对危险性废物灌注井的管理要求,要求I类井的管理者应提供“无转移可能”的示范证明,即在一万年的时间里,所灌注液体的有害成分不会从灌注区发生转移,或者含有危险性质的灌注液在离开灌注区时已经不再含有有害成分。
那么,深井灌注的安全性如何呢?1989年,EPA完成了一项风险研究,该研究认为:与地表填埋、贮存罐藏或焚烧等其他处置技术相比,深井灌注技术对于人体健康和环境所构成的危害极低,可能造成的危害风险最小。不过,也有专家称,20世纪80年代之前,美国的深井灌注曾经发生过两次事故。一次是灌注压力过大引发周边的岩石破裂,诱发小型地震。另一次是管道腐蚀,造成渗漏。1980年美国环保署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将原来的三层安全保护提高到六层安全保护,之后没有发生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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