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被撤官员及“裸官”不得任党政正职
2013年04月02日07:45
来源: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 [惠州:被撤职官员不得提任党政正职]
南都讯 南方日报记者钟伟连 通讯员刘君 胡中胜 曾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干部、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将不得提任县(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昨日,《惠州市从严治党五年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发文。
实施细则透露,惠州将建立干部奖惩、计生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动态数据库,在干部考察中,严格审查干部的惩处、计生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对于曾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干部、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不得提任县(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不得提任县(区)党政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以及重要和敏感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与此同时,曾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干部一般不得提任领导职务,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干部一般不再提拔任用。受纪律处分干部首次提拔任用,除应符合党纪、法规和干部选拔任用资格外,须书面征得纪检监察机关同意,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县处级以上的党员干部,每年1月31日前应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人收入、房产、投资、因私出国(境)、婚姻变化、计划生育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有关情况。“对个人应报告的重要事项隐瞒不报告或作虚假报告的,一经发现,一律先停职再作调查处理。”惠州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惠州将逐步探索实行党员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制度。
惠州地区读者详见A叠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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