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年时报
时报讯4月3日下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衢州市交通局原副局长余某犯受贿罪、犯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余某受贿所得赃款70多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余某,47岁,龙游人,曾担任衢州市稽征运管处副处长、处长、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其职权涉及客货运输、驾驶员培训,公路稽查,联系客运管理科、货运管理科、驾驶员培训管理科,出租车管理所、稽查科等。
2001年至2012年期间,余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款、物共价值76.52万元,其中数额最大的一笔为50.08万元。2001年和2006年,余某先后两次在无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接受衢县某公交公司(2004年变更为衢州市某公交公司)11%和5%的股份,后余某所持股份转至第三人。其间余某以分红款、股份回购款名义收受该公司行送款项共计人民币50.08万元。
余某收受衢县某公交公司贿赂后,明知该公司自2001年开始,采用租赁衢州市公交公司车辆,未办理营运证参与营运的方法,偷逃养路费、运输管理费、客货运附加费,不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检查,经司法会计鉴定,自2002年至2008年(2009年国家不再征收上述规费)期间,该公司共偷逃规费46.5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76.52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余某收受公司行送财物后,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又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余某归案后供述同种犯罪事实的行为,可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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