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与三名行贿人不认识,从未过问涉案石场案件
新快报讯 记者 陈婕 报道 昨天上午,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原副主任莫远航涉嫌受贿一案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莫远航及其委托的两名辩护人到庭参与诉讼,被告人亲友、媒体记者和部分群众旁听了庭审。
检方指控
帮石场经营者取保候审受贿40万
据了解,本案的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珠海,之所以在珠海审理,系省高院根据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指定珠海中院审理。
据悉,被告人莫远航,曾任中共广东省江门市委常委、纪委书记,中共广东省河源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等职务。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11月,江门市蓬江区红岭石场经营者黄某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江门市蓬江公安分局依法逮捕,为疏通关系帮黄某办理取保候审,该石场股东陈某明、陈某华(均另案处理)找到曾经担任莫远航司机的江某(另案处理),在江某的介绍下于2008年12月向原任中共江门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时任中共河源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的被告人莫远航贿送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莫远航遂指示江门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为黄某办理了取保候审。为表示感谢并请求莫远航在案件后续处理上继续帮忙,黄某与陈某华、陈某明在江某的陪同下于2009年1月再次向莫远航行贿人民币2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莫远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领导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4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辩护
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受贿的事实
被告人莫远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当庭予以否认,称与三名行贿人不认识,也从未过问过红岭石场的案件。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远航受贿的证据体系中缺乏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存在多处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不能证明莫远航受贿40万元的事实。另外,被告人莫远航所任职务与帮忙办理取保候审的江门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之间也缺乏职务上的制约关系,不构成刑法388条所指的斡旋受贿。
庭审于昨天下午5时左右结束,法官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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