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信访系统官员向记者确认:自今年3月至今,暂未收到国家信访局关于各省(市、区)“非正常上访”人次数的排名表。但是否以后将永久取消这一排名表,目前尚不知情。与此同时,有部分地方开始取消信访考核与排名。(5月8日《南京日报》)
国家信访局每月会对各省(市、区)“非正常上访”人次数进行排名。而地方各级政府也有类似排名表,在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基层政府,排名表的先后成为对党政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应当指出,信访排名制度有着一定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客观地说,按人次数考核的信访排名制度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对于扭转当年信访不被重视的消极局面,实现信访问题“有人管、有落实、有回声”,起到过重要作用。
然而,物极必反,近年来,这一指标逐步异化为:各级党政领导成为信访责任人,其管辖的辖区内访民进京上访次数与党政领导的升迁直接挂钩。这种异化也催生了各种值得质疑的问题。
首先,信访制度的创设,本意是增加民意与政府间的反映、沟通、解决问题的渠道。而信访人次数排名是将信访视为一种社会负面因素,给一些官员传递了某种错误信息,即“信访人次数越少越好”。这就造成一些地方信访工作“重数量,轻解决,重稳控,轻化解”。
其次,以信访总人次数进行考核缺乏合理性。仅凭信访人数并不能完整反映各地信访工作的好坏,更不能直接反映各地政府是否存在失职、渎职。信访的原因有很多。有些信访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现任官员和百姓并无任何过错,只是产生于当年的政策、法律并没那么周全,没有在社会改革、转型期较好地权衡好各方面利益。
也有些信访确实是当地政府若干年前的渎职侵权行为引起的,现任政府也的确有义务及时采取积极措施维护信访者权益。可是,这种责任仅应限制为工作职责,而不应转化为“政治责任”,要追责也应该追责前任官员。毕竟,“前人得病,后人吃药”,对于现任官员并不公平。只有对现任官员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信访,才能对现任官员做出负面评价。
最后,信访人次数排名也使得一些信访者产生了异化情绪,已经远离了“反映、沟通、解决问题”的初衷。个别人恶意利用这种排名,串访、闹访,将“去上访”当成和政府“讨价还价”的工具,寻求法律、政策之外的利益。而一些官员为了“息事宁人”,从其他财政经费里抽出钱来满足他们的无理要求。这既是对法律的玷污,对于其他群众也是不公平的。
可见,以人数、次数为考核标准的排名制度是时候退出历史舞台了。然而,信访排名制度并不能一刀切地取消,这可能又将使事态转向另一个极端。笔者建议,应该建立起一种新型的综合考核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因素:信访问题回复率、解决率、群众满意率、现任官员渎职侵权率、渎职侵权追责率。引导各地把信访工作重点放在推动信访问题的解决和化解上。
舒锐(北京西城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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