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晚报
有人行凶 村民报警派出所副所长不去现场制止 无辜者因此遇害 律师解读 拖延出警致人伤亡属渎职
新闻点击
据报道,2011年1月26日,时任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廖家湾派出所副所长的张凌华在所里值班,11时23分,村民向110和派出所报警,称黄某用刀捅伤黄某徕,黄某已被村民控制,要求派出所出警。
郴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下达了出警命令,但张凌华并未去现场,其先让村支书来所里汇报情况,又打电话向所长汇报。所长要求张凌华先处置好现场,张凌华却仍未到现场。
12时20分许,黄某挣开绳索,持刀将两名村民砍死,村民再次报警,指挥中心再次对派出所下发出警指令,民警才赶到案发现场,将黄某抓获。
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及政府事后共支付被害人家属26.7万元救助安抚款。张凌华因玩忽职守被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律师解读
公民报警警察须及时出警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说,公安部的《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对警察在接处警方面做出了规范要求,如规定“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
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也就是说,人民警察接警后应及时出警,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以避免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故意延迟出警导致恶果触刑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王杰律师说,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不得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张凌华作为派出所领导,且当天值班,在接到村民报警后,其得知黄某的行为已危及其他村民人身安全,迫切需要处置,此时张凌华应立即出警。由于其未出警导致两人被黄某杀害,张凌华属玩忽职守,应承担渎职的刑事责任。
王杰律师解释,“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渎职警察也得分担
两位律师都认为,张凌华是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所以,被砍死和砍伤的村民的损失应由张凌华所在单位即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叫国家刑事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张凌华也应给予受害人家属一定的赔偿,因受害人的死亡与张凌华玩忽职守、拖延出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凌华应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部分)。
国家赔偿后,张凌华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赔偿,其性质可定性为补偿责任。 文/记者汪红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