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儿子非亲生为由向前妻讨回抚养费被驳回
2013年05月16日16: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男子以儿子非亲生为由向前妻讨回抚养费被驳回]
原系夫妻的李先生和包女士,于1989年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随包女士生活,李先生自1989年10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0元,后经泽大DNA鉴定中心鉴定,李先生并非儿子的亲生父亲,故李先生要求包女士返还儿子抚养费651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今天上午,闸北区法院作出判决,对李先生要求包女士返还抚养费6510元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982年10月,李先生和包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3年2月登记结婚,1983年5月举行婚礼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1984年生育一子。1989年,包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法院于1989年10月判决双方离婚,判决书说:“双方所生之子,由包女士抚养教育,李先生自1989年10月起按月给付儿子抚育费30元正,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此款先行给付)”。李先生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泽大DNA鉴定中心出具了《DNA亲子鉴定咨询意见书》,该咨询意见书指出,2012年1月21日收到委托方李先生的两份检材,检材1为血痕,用信封包装,上标有“父亲、李先生”字样;检材2为血痕,用信封包装,上标有“儿子”字样。咨询意见为“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不支持检材1是检材2的生物学(亲生)父亲”,该咨询意见书最后说明“本咨询报告章非正式鉴定报告章”。审理中,包女士称,儿子是李先生与她的婚生孩子,李先生无证据证明其与儿子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李先生诉称其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并提供泽大DNA鉴定中心的鉴定咨询意见书等证据,但仅凭上述鉴定咨询意见书,尚难以认定,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诉称意见难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孩子抚养费6510元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江跃中 韩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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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 意见书 上标 原告 给付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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