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潇湘晨报
综合本报记者丁蓉、新华社报道
贵州省遵义中级人民法院21日对被告人张磊枪击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0年9月17日,此案在遵义中级法院异地开庭审理。33个月后,此案终于宣判。宣判引发一些争议。
争议一 警方参与的调查结论公信力如何?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12日16时许,当地村民郭永华、郭永文酒后在关岭县坡贡镇街上与代寸忠、代朋良因经济赔偿之事发生抓打。接警后,时任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张磊带领协警王道胜赶到现场制止。在处警过程中,张磊、王道胜遭到郭永华、郭永文抓扯,被制止后,郭永志加入进来,与郭永华一道抓扯张磊,将张磊推到路边沟里。张磊起来后往后退让并掏出手枪朝天鸣枪示警,但郭永华、郭永志继续扑向张磊,张磊边退边再次朝天鸣枪示警。随后,张磊在抓扯中连续击发三枪,致郭永华、郭永志中弹死亡。案发后,张磊用手机分别向关岭县公安局和坡贡镇负责人报告此事,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张磊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观点]
法院审理查明的结果与受到广泛质疑的“袭警说”基本相同。
案发后,当地警方进行调查,之后官方通报称,民警射杀村民是因在执行公务时遭遇暴力袭击并被抢夺佩枪。而多家媒体的独立采访中,目击者无一证实“袭警抢枪”的情节。死者家属和众多网民则认为警方滥用枪支,直接开枪射杀村民。有分析认为,此案由警方调查,难脱包庇之嫌。
北京律师协会刑诉专业委员会委员朱明勇律师认为,这个案件警方可以调查,但应该是异地公安机关,不是这位民警所在单位的公安机关。
据了解,此案后来由贵州省政法委统筹协调,派出了由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以及安顺等市检察、公安部门办案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此案展开全面调查工作。但也有分析认为,“联合调查”也值得商榷,对于这种与职务行为有关的涉罪案件,应由检察机关来独立调查。有警方人士也认为,调查结论应由非公安机关的第三方机构作出,这样才具有公信力。
争议二 故意杀人与防卫过当是否矛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磊在处警时遭到被害人的暴力阻挠和攻击,经鸣枪示警无效后,开枪致死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磊实施开枪行为时遇到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一条第(七)项“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的情形,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危及其生命安全,故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依法减轻处罚。
[观点]
朱明勇认为,这个说法并不矛盾。防卫过当本身并不是一个罪名,认定他防卫过当,他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要有一个罪名,所以认定他有故意杀人罪。
争议三 作为警察,提供破案线索算立功?
一审法院认为,张磊在案发后主动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并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张磊在羁押期间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根据张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观点]
朱明勇认为,是不是算立功,要看是不是在羁押期间掌握的破案线索。如果是张磊在羁押期间掌握的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这个可以算是立功表现。如果是在羁押之前掌握的线索,那么不能算是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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