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意、无重大过错审判不宜一味追责”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实名认证微博,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当庭答辩认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实际情况在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
贺卫方说,检察院很清楚此案中的利害关系而放弃了自己的职守,“被告人在法庭上费尽心力要求追究他的未被追究的犯罪,检察官的目标却是千方百计地证明那不是被告人所犯之罪,于是律师跟检察官的角色乾坤大腾挪”。
【解读】
为何会出现上述“乾坤大腾挪”?对被告人王书金的行为,毛立新分析,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第七条,(王书金供述石家庄西郊奸杀案)即使不构成自首,也可以或应当从轻处罚,而王书金上诉,可能依据的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希望(供述石家庄西郊奸杀案)认定自己构成重大立功。
对公诉方的行为,毛立新担心,正因为我国长期实行错案必究的制度,有可能造成当年的司法人员担心自己被追究相应责任。毛立新建议,应该对于无故意、无重大过错的审判行为,只要能证明其是基于当时的司法认识水平作出的判决,都不宜再一味追究责任。
而对于律师为何不采取无罪辩护?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栾少湖提出,其本人跟大多数观点一样倾向聂树斌案系冤案,但是不能为了给聂树斌翻案就给愿意认罪的王书金增加一条指控,毕竟任何人都不能自证其罪。“不要让王书金成为第二个聂树斌!”
栾少湖认为,被告人出于自己的考虑会错认、误认,刑事辩护律师此时绝对不可以帮助其认罪,律师只能从无罪、罪轻角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律师通过提出无罪、罪轻证据来对抗制度上强势的国家指控,进而给当事人强有力的法律保护,这才是法律设置控辩审结构的初衷,“放弃辩护权,可能就意味着放弃了被告人的生命权”。
【回应】
朱爱民称,检方作为检察员出庭这个角色没有变,他作为辩护律师这个角色也没有变。“检方提出意见和证据材料,我提供不同的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这是相辅相成的,也是在法庭交锋过程中,很正常的一种情况。”
“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我没有理由指控我的当事人多犯了哪些罪,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来根据所发现的事实,为当事人做罪轻还是有罪或无罪的辩护。”朱爱民说,但这个案子很特殊,“我的当事人要极力承担未被指控的犯罪,而这种承担还是有事实依据的,所以我也只能如实为他做特殊的辩护”。
新京报记者 张玉学 张媛
[上一页] [1] [2] [3] [4] |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