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薛冰妮 南方日报记者辛均庆 包括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宅基地分配在内的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则需随时公布。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的《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送审稿)》对村务公开的频次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村民普遍关注、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事项,应当至少公开6个月以上;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公布的信息应当长期保留。
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
送审稿规定的村务公开内容中,涉及到集体经济领域的包括救灾救济、扶贫助残、低保以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种粮直补等国家各种补贴经费、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等。
与现行条例相比,送审稿还要求公开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和各项补偿费的收入、使用情况,以及宅基地的分配、旧村改造和拆迁补偿情况。
对于以上涉及财务的事项,送审稿要求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其中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应当随时公布。同时,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15日;少于15日的,应当补足15日;村民普遍关注、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事项,应当至少公开6个月以上。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公开的内容应当长期保留。
村民有疑问可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
2010年新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送审稿提出群众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对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和纠正。
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和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政府等申请调查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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