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最近一段时间,恶狗伤人的事件连续发生,被伤害的人中有男有女、有老有少,甚至有伤有亡。如山西、北京、四川、大连等地都发生了藏獒咬伤或咬死人事件。(见7月1日的《信息时报》)
藏獒伤人频发,责任不仅在狗,更在于狗的主人。其背后折射出相关监管部门“打酱油”去了。
一方面是狗主人监管不到位。对狗该进行拴养、圈养的没有拴养、圈养;不办证养狗、不按照规定遛狗;擅自饲养或不按照规定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等。另一方面是公安部门监管不到位。养狗有风险,特别是饲养像藏獒这样的大型犬、烈性犬,绝大多数城市都是禁养的,为什么有些城市还要允许市民饲养?这至少说明在饲养狗的范围、遛狗区域的限制、加强饲养人的教育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空缺。而在德国,对于申请养狗的人,不仅要考察其经济条件,还要对养狗人和狗进行为期3个月的培训,防止狗伤人。而我国,大型犬、烈性犬被饲养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实则是在为狗伤人埋下祸根。同时,对狗伤人的处罚不到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就是赔钱私了了事。殊不知,在美国,5月30日,洛杉矶的斗牛犬咬死了人,其主人杰克逊被以“谋杀罪”逮捕,将面临终身监禁。而我国即使要追究刑法责任,只是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狗主人刑事拘留,最多只判7年有期徒刑。如此“软执法”,怎么能敦促养狗主人加强对狗的监管?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选择了某种权利,就意味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侵权责任法》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试想,如果对养狗主人进行饲养培训、法律教育,界定狗伤人的法律责任,或许狗伤人事件不会如此频发。 玫昆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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