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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在南京农业大学工作的冯先生开车行驶到后标营路南京农业大学南门东面附近时,为了避让一个没盖好的窨井盖,撞上了路边铁架,车被划了几道大口子。事后,保险公司以“应由事故单位赔付”为由拒赔。冯先生四处投诉,并拨打了12345,从施工单位到南京市住建委再到南京市城管局,却遭遇窨井盖无人“认领”的尴尬。
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文/摄
没人愿意“认领”窨井盖
后来,冯先生就赔偿事宜联系到了这段路的施工单位、南京市住建委和南京市城管局,希望得到一个说法,但得到的答复都是,不归我管。
投诉无门后,他只好求助于12345。然而,在持续一个多月的催促中,三家单位依然在“踢皮球”。最后给冯先生的答复是,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冯先生于是将这三家单位告上玄武法院,要求三方赔偿。
三家单位踢皮球
施工单位:属市政道路
他们表示,该事故属于财产侵权纠纷,应由事故的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认为,虽然他们是建设方,但道路早在十年前就已经交付,属于市政道路,他们不是管理和养护方。“从冯先生目前提供的证据看,也无法证明我们是管理和养护单位,因此我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住建委:告错了
在庭审中,他们提供了一份2012年5月10日的会议纪要,其中载明,由玄武、白下两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银城东苑区属范围内相关道路的管养、整治及排水管道的疏通、维护,在道路整治后移交市城管局,纳入市政管养的范围。基于这一会议内容,住建委称,他们并非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单位,因此冯先生“告错了”。
南京市城管局:不归我管
在庭审中,城管局称,因为养护经费等问题,涉案道路至今未移交,所以管理养护单位仍是施工单位,城管局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城管局答复中的一些内容却与住建委的并不一致。城管局方称, 2012年5月10日的会议纪要,没有得到相关区市政设施养护单位的认可,也没有得到执行。如果法院认定会议纪要有效,那在会议纪要的第一项就明确由玄武、白下(现并入秦淮区)两区政府做好涉案道路的管养工作,所以管理主体应该是玄武、白下两区政府。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尽快落实
道路管养责任
庭后,经协调,冯先生和施工单位达成协议,由施工单位赔偿冯先生3000余元,随后冯先生撤销了对城管局和住建委的诉讼。
近日,玄武法院向南京市住建委和南京市城管局发出司法建议书。
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有责任从施工单位接收该道路的应是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即原南京市市政公用局以及现在承担城市道路的建设、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的南京市住建委。
因此法院建议两部门尽快协调,办理事发道路纳入市政管养范围的书面移交手续,落实道路的管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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