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旧金山7月19日电(记者 刘丹)美国一些法律界人士称,中国女学生叶梦圆在韩亚空难中被旧金山消防局救援车辆碾压致死,原因起于飞机失事,韩亚航空应负主要责任。在追究民事赔偿时,韩亚航空和旧金山消防局等相关机构负有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当地时间19日,加州圣马特奥法医办公室与旧金山消防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16岁的叶梦圆在空难后仍然活着,最终死于消防局的救援车辆碾压。
韩亚航空和消防局谁应该为叶梦圆之死负责成为舆论关心的话题。
加州大学黑斯汀法学院教授戴维·利文对福克斯电视台表示,如果韩亚航空不失事,叶梦圆就不会死亡。
韩亚空难后,设在纽约的德波拉·斯德曼律师事务所(Deborah SturmanLLC)与南卡罗来纳州的莫特利·赖斯律师事务所(Motley RiceLLC)航空律师团队合作,为韩亚空难中的中国籍乘客提供咨询,告知权利及空难诉讼的法律程序。
创办人德波拉·斯德曼19日接受中新社记者电话访问时指出,“韩亚航空和旧金山消防局对叶梦圆之死均有责任,但韩亚要负主要责任。”
斯德曼解释说,叶梦圆是搭乘韩亚航空来美国的乘客,如果飞机不失事,就不会发生她被消防局救援车碾压致死的结果。被碾压的“果”是飞机失事的“因”造成。
斯德曼表示,谁直接造成叶梦圆死亡不会影响追究民事赔偿的责任认定,有责任的各方都要按照责任轻重负连带责任。加州法律对民事赔偿案件实行连带责任制度。
斯德曼所说的连带责任是指,在民事赔偿案件中,被告人是两方或多方,如果其中有一方无力支付他应该负担的那部分赔偿额,另一方或其他方有责任向胜诉的原告方负担全部赔偿。
“除了韩亚和旧金山消防局以外,旧金山国际机场航空管制或其他机构可能也会成为这起事故的责任人。”斯德曼说,现在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之中,如果叶梦圆家人在法律规定的两年内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就应把可能的相关人员都列为被告。
从事国际法事务的斯德曼告诉记者,上个世纪90年代初,她曾代表大屠杀中受难犹太人的家人向前东德提起物业及财产索赔诉讼,并在美国提起二战奴工赔偿诉讼,为客户赢得赔偿超过50亿美元。
与她多次合作的莫特利·赖斯律师事务所航空律师团队负责人玛丽?希亚沃(Mary Schiavo)是美国富有经验的空难律师,曾任美国运输部总监察长,调查过上千起航空事故,她也曾在俄亥俄州立大学任航空学教授。
希亚沃16日对中新社记者说,“9·11恐怖袭击中,我们代表包括两名中国乘客在内的82名外籍乘客提起诉讼,我们自主调查发现的证据比美国政府提供的还要多。”
希亚沃和斯德曼均表示,旧金山是最适合审理韩亚空难的地方,中国乘客完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两年内在旧金山提起诉讼,有的乘客可能获得的赔偿绝不会像一些媒体报道的那样比美国乘客低很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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