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起诉书共列举了“房叔”五单涉嫌犯罪的事实:
1998年至2002年,蔡彬利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副局长,分管交通警察大队的职务便利,将该大队下属的番安实业公司机动车修配厂交由陈俊杰、刘展文(已另案起诉)承包经营。在此过程中,蔡彬分九次非法收受该二人给予的人民币共20万元。
2000年,蔡彬与陈俊杰、刘展文合作经营广州市番禺区沙湾大众汽车修配厂,后蔡彬将其部分出资抽走。蔡彬利用担任广州市城管局番禺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厂的经营提供相关帮助。2003年至2005年间,蔡彬非法收受该二人给予的超出其出资比例的财产性利益共人民币126万元。
2003年至2010年,蔡彬利用担任广州市城管局番禺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将该局管理的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121号停车场交由陈俊杰、刘展文承包经营,并提供相关帮助。在此过程中,蔡彬分七次非法收受上述二人给予的人民币共29万元。
2004年至2011年,蔡彬利用担任广州市城管局番禺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以及曾任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副局长期间,多次在车辆年审、交通违章等事项上为蔡杰良(已另案起诉)谋取不法利益,分多次非法收受在番禺区沙头街经营停车场生意的蔡杰良给予的人民币共8万元。
2001年,蔡彬与蔡杰良等合作经营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螺山食庄。蔡彬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城管局番禺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该食庄的经营提供帮助。2003年至2012年间,蔡彬非法收受蔡杰良给予的超出其出资比例的“分红”人民币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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