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选择性执法”吃官司
东方城管遭450万元索赔
5户被拆迁人家认为此次拆迁违反法定程序,将其告上法庭
南国都市报8月11日讯(记者纪燕玲 实习生 严李俐 李丹)今年5月,海南省东方市在一次声势浩大的“拆违”行动中拆除了当地八所镇皇宁村村民52幢、一万多平方米“违建”。其中5户人家认为由东方市城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这次“拆违”是选择性执法,并且违反法定程序,将其告上法院索赔450万元。
城管被指“选择性执法”
遭450万元索赔
卢朱富等5家人诉称,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民委员会在2006年9月12日将位于皇宁村十字路以北一块410平方米土地,批给他们作宅基地,并缴纳了5330元的管理费。他们在2012年10月共计花费80万元建成3层装修完毕约500平方米住宅,其后直接入住新房。2013年4月17日,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突然要求他们立即搬出新房,并将他们筹措巨款改建的住宅予以强制拆除。
他们认为,在改建住宅时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告知他们需要办理规划报建许可,而且村民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也从来没有过需要办理规划报建的情况。至于被告处罚决定书中所指的“新小线规划区内”,他们也从未听过该规划存在。而且同期建成入住的其他村民新建的住宅及同一平行面上的新建住宅也有没被强拆的,被告明显是选择性执法。
卢朱富等人认为,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东综执决字(2013)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未直接将该处罚决定书交给他们,他们是在强拆时才听说已经做了行政处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卢朱富等5户人家分别向法院起诉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赔偿请求合计约450万元。
城管部门递交答辩状
称“拆违”合法
记者了解到,在5户村民向东方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之后,东方市法院认为不便受理,遂报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海南二中院审查认为,该案案情较为复杂,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遂在7月8日作出裁定,裁定该案由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截至目前,昌江县法院尚未确定开庭日期。
据了解,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在递交给法院的答辩状中称,卢朱富等人的房屋位于东方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及新小线规划范围内,未取得合法土地权证,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许可,未依法办理报建手续就擅自建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予以拆除。该局也于2013年4月5日向东方市政府报送相关拆除请示并获得批示同意。因此本次活动是依法行政,而不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