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最扎眼的服装是号坎儿。
号坎儿是一种单薄的无领无袖的坎肩儿,没有全国性统一式样,颜色以黄色、灰色居多;有的号坎儿由两色构成,如灰色与橘红色。号坎儿的得名是在看守所监号里被羁押的人穿的简便囚服。不过,人们习惯上将有领有袖的囚服也称作号坎儿。
号坎儿本身就是一种制服,当然也如其他制服一样具有某些功能,例如号坎儿都清楚醒目,与光头一样,便于辨识,所以号坎儿的目的首先在于区别,方便管理者对被羁押的人进行管理和防范,防止其蒙混出所,如果一旦逃亡,短时间内也便于捉拿。在押解过程中,号坎儿的识别作用更为重要,人头攒动,号坎儿鲜明,械具加身,会增强押送过程的安全性以及押解者的信心。不仅如此,号坎儿还有一种角色意识唤起作用,强制穿上号坎儿,使被羁押的人直观意识到自己角色的转变,由五行八作的一般社会角色变成阶下囚,从而建立起与新角色相一致的服从、约束以及反省的意识。
号坎儿本来是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制服,在法庭审判中不宜出现。法庭上被告人身穿号坎儿参与审判活动,显然是看守所文化在法庭的延伸,将识别、约束与防范外在化,直接呈现在法庭上。
这种让被告人穿着号坎儿出庭,已经成为一种司法习惯,由于绝大多数被告人最终被判决有罪,司法机关似乎觉得没有必要祛除号坎儿带来的符号作用,这就是被告人是有罪的。尽管号坎儿上不会写有“被告人有罪”的字样,但穿上这样的衣服,就容易让人们将被告人与社会上的一般人区别开来,从而产生一种预断作用。这种预断作用在缺乏司法理性的参与法庭审判的素人(layman)还会被放大,妨碍其祛除偏见秉公而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一些国家的羁押场所,被羁押者身穿囚服,如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在押人员一般都穿着橘红色的囚服,但在这些国家的法庭上,同样是这些人,却通常不见有穿囚服上庭,也鲜见其镣铐加身。我国的法庭审判,被告人身戴械具早已司空见惯,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对被告人出庭是否戴械具做出过限制规定,但被告人桎梏出庭的现象仍然普遍。被告人身穿号坎儿,更不值得大惊小怪,很耐人寻味。近年来,一些法院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如2006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时,允许被告人自主选择穿什么衣服出庭受审。这一做法,获得好评。但是,这种做法并没有在全国推广开来,也不知厦门中院是否将这一做法坚持下去。
被告人穿着号坎儿出庭,是与无罪推定的精神相违背的。既然被告人尚未被法院最后确认有罪,在诉讼地位上就应视同无罪的人。如果被告人受到无罪推定的保护,就没有理由让他在法庭上带有罪犯的“符号”。被告人出席审判,有权选择穿什么样的衣服,他可以穿得同普通人一样而不是让人一眼看去就像个罪犯。我们能够体会到,号坎儿这种服装,在法庭上会发酵出一种羞辱作用,出庭被告人衣着体面,才能够感到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
法庭衣着不能仅看做是衣着
曹靖华先生曾写过一篇回忆鲁迅的散文《忆当年,穿着细事且莫等闲看!》,里面提到:“幼年读书,遇‘服之不衷,身之灾也’,曾想:衣所以蔽体,御寒而已。怎么穿得不当,还足招祸?遇孔丘‘微服而过宋’,曾想:像所谓‘万世师表’那样方正、古板,道貌岸然连走路都‘行不由径’,吃饭也‘割不正不食’。一旦人要杀他,为了避免人注意,怎么还把平常的衣服都换了逃走呢?此外还遇到许多有关穿着的话,当年都不求甚解,终以不了了之。”这篇文章后来谈到旧社会人们只重衣衫不重人的社会现象,感慨“这样社会,古今中外,易地则皆然。可见穿着也不能等闲视之呀。”
其实,仔细想来,除非是衣着式样、颜色单调甚至整齐划一的拜占庭式国家,任何社会都会服装多样,质地不同,也就难免让人根据衣服具有的符号作用对人进行初步判断。这是易地皆然的事情,符合常人的一般规律。其中的奥秘并不复杂,服装从来都载有特定的个人信息,不用福尔摩斯的头脑,也能够意识到这一点并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进行解读。关键是,人们能够意识到服装的这一特性,并借助他来观察服装背后的政治、司法和社会文化的内涵,提升我们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我国过去的法庭,法官、检察官都穿着军服式样制服、戴着大檐帽,是一定社会意识和价值取向的反映。坚硬的大帽檐和帽檐上鲜红的国徽以及制服两肩上的肩章,都代表着专政的威严,这种外在权威性的过度刻画,也造成法院失去了司法一般性,导致军事法庭的错觉。如今的法庭服装显然更接近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庭衣着,有助于改善我国法庭的社会形象和国际形象。
这种改变显然还不彻底,被告人的法庭衣着就令人感到遗憾。被告人在法庭上穿什么,同样彰显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我们应当认识到,拥有仪容整齐的机会,是在押被告人出席法庭审判的一项权利。当法官、检察官、律师都穿了法袍或者制服,也到了应注意到被告人的出庭着装的时候,让我们以一个小小的改变向司法文明再靠近一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