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明主任回复公民党党魁梁家杰的信
日期:2013-09-12
梁家杰先生:
8月26日来函收悉。香港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源自基本法规定,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是讨论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前提和基础。就行政长官普选时候选人提名办法而言,基本法第45条已明确规定“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并无其他选项。而且,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也进一步明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我不久前出席立法会午餐会时已讲过,讨论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办法问题,正途是沿着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的轨道往前走,而不是脱离法律规定的轨道走弯路。从事法律职业者,更应深谙法治要义,不可逾矩。
我是先从报纸上获悉你邀请我出席以“公民提名何惧之有”为题的研讨会。如上所述,“公民提名”漠视基本法明文规定,诚不攻自破之说。莅会之邀,恕不应约。
此复。
张晓明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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