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曹晶瑞 通讯员 胡英杰)陈某为了少上交税款,增加销售利润,找人为自己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近日,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一审获有罪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陈某是大兴区某公司业务经理,在山东办事处负责对外销售阀门等配件。2011年12月,陈某为了少缴税款使自己获利而采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方法。他联系到福建省三明市的刘某和赖某。赖某通过刘某向陈某要了10万元的开票费后,为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票面金额134万余元,虚开税额22万元。随后,陈某将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回公司抵扣税款。为掩饰犯罪,陈某与赖某共同伪造了与发票相同数额的买卖合同。
由于赖某在福建因多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被警方抓获,他交代了陈某让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陈某因此落网。
检察官表示,本案中,陈某虽不是公司负责人,但为了自己获利,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公司漏缴国家税款,仍让他人为自己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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