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肖烨等6人敲诈勒索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宣判,未上诉的赵红霞出庭听取了二审判决结果。
法庭宣判
二审维持原判
9月1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肖烨等6人敲诈勒索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宣判,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6月28日对肖烨等6人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主犯肖烨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许社卿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严鹏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3人根据各自犯罪情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有悔罪表现,分别被判处缓刑。一审宣判后,肖烨、许社卿、严鹏提出上诉。
9月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肖烨等6人敲诈勒索案,肖烨、许社卿、严鹏当庭认罪,请求法院轻判。9月17日,法院宣判此案。
审判长释案
肖烨不算是自首
昨天,审判长就3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逐一作出评判。
针对肖烨及其辩护人提出肖烨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肖烨在本案一审宣判前对其以“借款”名义强索钱财的事实未如实供述,对其利用所拍摄的不雅视频威胁、要挟他人,强索钱财的犯罪行为根本否认,故不能认定为自首。且公安机关证实肖烨于2009年11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仅供述了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犯罪事实及伙同他人色诱官员并“捉奸”的违法事实,并未如实供述利用视频敲诈勒索的事实,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
此外,针对肖烨认罪悔罪请求轻判,法院综合考量肖烨的主观恶性、案件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程度,认为肖烨在二审庭审中对其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认,亦不足以从轻处罚,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
同案犯知情共谋
针对许社卿、严鹏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对肖烨利用不雅视频强索他人钱财之事不知情,不应承担敲诈勒索刑事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许社卿、严鹏等人明知肖烨偷拍不雅视频是为了要挟官员以达到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仍接受肖烨邀约与安排,参与共谋、提供通讯录、劝说同案被告人参与犯罪、购买偷拍设备、制作光盘、具体实施“捉奸”,为肖烨利用不雅视频达到敲诈勒索目的提供了帮助,系共同犯罪中具体分工的不同,二人均应对敲诈勒索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故该意见不能成立。
在当日的宣判中,未上诉的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等3人作为同案犯到庭听取二审判决结果。
案情确属敲诈
此外,关于三名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获取财物的方式不具有强制性,属民事借贷,雷政富、周天云也不是被害人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雷政富、周天云之前与肖烨等人素不相识,对其公司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均不了解,却在肖烨提出要求后,即让关系人明某某等人向其提供巨资。该行为并非出于朋友关系或对其的信任,而是因为担心被偷拍的不雅视频曝光,被迫出面让关系人向肖烨付款。而肖烨等人在获得巨资后,将款项用于高档消费及出借他人,并未投入正常的经营活动,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并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置高额利息与违约金不顾,长达数年拒不归还。肖烨等人通过不雅视频威胁、要挟雷政富、周天云,以借款的名义强索财物的行为,实为敲诈。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据新华社电
法庭宣判
二审维持原判
9月1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肖烨等6人敲诈勒索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宣判,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6月28日对肖烨等6人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主犯肖烨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许社卿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严鹏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3人根据各自犯罪情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有悔罪表现,分别被判处缓刑。一审宣判后,肖烨、许社卿、严鹏提出上诉。
9月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肖烨等6人敲诈勒索案,肖烨、许社卿、严鹏当庭认罪,请求法院轻判。9月17日,法院宣判此案。
审判长释案
肖烨不算是自首
昨天,审判长就3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逐一作出评判。
针对肖烨及其辩护人提出肖烨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肖烨在本案一审宣判前对其以“借款”名义强索钱财的事实未如实供述,对其利用所拍摄的不雅视频威胁、要挟他人,强索钱财的犯罪行为根本否认,故不能认定为自首。且公安机关证实肖烨于2009年11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仅供述了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犯罪事实及伙同他人色诱官员并“捉奸”的违法事实,并未如实供述利用视频敲诈勒索的事实,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
此外,针对肖烨认罪悔罪请求轻判,法院综合考量肖烨的主观恶性、案件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程度,认为肖烨在二审庭审中对其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认,亦不足以从轻处罚,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
同案犯知情共谋
针对许社卿、严鹏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对肖烨利用不雅视频强索他人钱财之事不知情,不应承担敲诈勒索刑事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许社卿、严鹏等人明知肖烨偷拍不雅视频是为了要挟官员以达到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仍接受肖烨邀约与安排,参与共谋、提供通讯录、劝说同案被告人参与犯罪、购买偷拍设备、制作光盘、具体实施“捉奸”,为肖烨利用不雅视频达到敲诈勒索目的提供了帮助,系共同犯罪中具体分工的不同,二人均应对敲诈勒索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故该意见不能成立。
在当日的宣判中,未上诉的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等3人作为同案犯到庭听取二审判决结果。
案情确属敲诈
此外,关于三名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获取财物的方式不具有强制性,属民事借贷,雷政富、周天云也不是被害人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雷政富、周天云之前与肖烨等人素不相识,对其公司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均不了解,却在肖烨提出要求后,即让关系人明某某等人向其提供巨资。该行为并非出于朋友关系或对其的信任,而是因为担心被偷拍的不雅视频曝光,被迫出面让关系人向肖烨付款。而肖烨等人在获得巨资后,将款项用于高档消费及出借他人,并未投入正常的经营活动,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并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置高额利息与违约金不顾,长达数年拒不归还。肖烨等人通过不雅视频威胁、要挟雷政富、周天云,以借款的名义强索财物的行为,实为敲诈。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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