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私用:好一个“工作需要”
网友举报泸西县森林公安局局长王路生警车私用接孩子,云南红河州警方解释,为了工作需要,有时会把警车开回家,孩子搭的是“顺风车”。
中央“六项禁令”要求,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明确,警车除执行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那么,谁给了王局长把警车开回家的权利?
“工作需要”看似成立,实则勉强,是在开脱。虽然警方工作有其特点,但是公私时间不分,谁敢保证你在8小时之外,不会借公务之名行谋私之实?公务人员违规,谁都可能从“工作角度”找到理由,如此,上面的禁令规定,岂不是一纸空文?“出了名”说是“为工作”,出了坏事说是“个人行为”,公众如何甄别?
这种游离于公私之间的看似敬业的“工作状态”,当停。
作为公安一把手,王局长当自觉带头执行中央和公安部规定,但他却带了一个坏头。将警车开回家,已属违规;用警车接孩子,更是大忌。瓜田李下,即便真的“顺风”,这种慷权力之慨的“顺风车”,又岂能想搭就搭?
现代快报评论员 曹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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