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王莉霞)今年6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一合同纠纷进行重审一审判决,采用一已明令废止的规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裁决,被告唐昕、董军二人不服,将原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已于8月26日二审开庭审理,目前还没有宣判。
环保厅转让国有资产未获批
2006年7月5日,原被告双方订立《资产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将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12号(现328号)综合楼转让给被告,因该楼为国有资产,原告于2007年10月18日,向黑龙江省省直基建房产管理处请示未获批准。其后,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认为未获管理部门批准合同未生效,要求返还合同项资产,且不需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均遭唐、董二人拒绝。
唐、董认为,该楼已于2006年11月交付,合同实际已生效,而环保厅在合同中声明并保证其拥有签约权利,不需要任何政府的批准。二人对建筑物进行维修和改造,花费大量资金。若返还该楼,要求获得相应违约金和做相应补偿。
法院援用废止规章判案
在双方协商未果、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情况下,环保厅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未生效。6月6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判定双方合同未生效。但该法院援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1995年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并于2008年1月31日,被财政部明令废止。
为此,唐、董不服援用被废止部门规章冒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于今年6月中旬,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8月26日二审开庭审理,目前还没有判决结果。
律师应追究法官责任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认为,判决时不能采用行为之前的法律法规,和行为之时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来判断其行为的合法性。该院法官判决时援用废止规章裁决,原因可能为法官能力有限,或存在工作失误,或是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的故意行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别对法官和相应负责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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