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春10月24日电(记者张建)记者24日从吉林省长春市健康教育中心获悉,《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草案)》(下称《办法》)已经完成初稿。该办法由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和长春市卫生局起草修改,在近期征求公众意见后,预计2013年年底公布实施。
据悉,《办法》规定在所有公共场所的室内全面禁烟,不留过度场所和时间,包括了本行政区所有县区市。”
2003年,中国成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签约国,按要求,签约国要通过立法和采取行政措施履行《公约》。按照2006年在中国生效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中国应于2011年1月9日前实现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100%禁烟。
另一方面,中国卫生部早在2011年就开始实施公共场所“禁烟令”,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并设置警语和标志。
然而,种种原因导致公共场所“禁烟令”未能得到严格执行。
中国一些地方政府已积极开展对现有预防二手烟危害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修订。北京、上海、杭州、广州、哈尔滨等地出台了相关控烟条例,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部分地方法规与《公约》要求相比仍有差距。如未体现全面保护,涉及禁烟的公共场所范围过小等。此外,由于缺乏执法机制设计,处罚形式较为单一,数额偏低,也不足以遏制违法行为。
据了解,长春市《办法》规定“任何会议、公务活动中不得发放、提供烟草制品和摆放烟具。公务员应当在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中做出表率,不在公共场所和公众面前吸烟。
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处长王建远表示,这是我们针对特定职业和特定身份的吸烟的一条规定,使这些人面临着法律的约束和社会的监督。
长春市《办法》执法主体和罚款金额也十分明确。据王建远介绍,草案将加大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行为处罚力度,最高设置为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实行统一由卫生部门实施,避免处罚单位多样,处罚标准轻重不同和处罚程序不统一。”
《办法》还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长春市健康教育中心主任许兆瑞认为,控烟立法的实施迫在眉睫,这也需要政府的决心和公众的参与,希望全社会能够高度重视无烟立法工作,让每个人都能有一个健康的体魄。
作者: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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