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烨泉
9月21日,辽宁省盘锦市发生了因为强拆而导致警察开枪打死拆迁户的惨剧,这件事的发生从根本上来说是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种下的恶果,但人们始终无法释怀的是警察开枪打死村民的一幕,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对警察使用枪支合法性的探讨。
我国规范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有两部,一是人民警察法,其中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二是在1996年颁布的枪支使用的专门性法律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条例共五章十六条,意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对于枪支的使用我国虽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毕竟是一个枪械管理十分严格的国家,人们对枪总有一种神秘感和陌生感,无论是警察还是民众对使用枪支的理解都不免有些片面或浮浅,要么过于大胆,认为有枪就是爷,可以为所欲为;要么过于谨慎,该出手时不敢出手。
首先从民众这一方来说,要明白警察代表了国家的强制力,警察执行公务是法定权力,公民有义务配合警察执行公务,警察在特殊情况下使用枪支是合法的。从辽宁盘锦的案子来看,警察的处置虽然也有失误之处,但总体上说是合法的:第一,警察依法处警;第二,在处警过程中遇到暴力袭警,鸣枪示警后,开枪击伤一人,击毙一人。这里有一个关键的情节是警察鸣枪示警后,当事人不但没有停止袭警行为,反而上前夺枪,这是一个非常极端且不理智的行为。事实上,无独有偶,9月26日这一天,媒体还报道了另一起发生在昆明的案件,同样是警察在处警过程中遭到多名男子围攻,在夺枪的过程中民警被打伤,在这起案件中也有相同的情节,民警鸣枪示警,村民不但没有停止侵害行为,反而上前抢枪,目前主犯已被批捕。相似的事情也发生在2010年1月的贵州枪案中,派出所副所长张磊鸣枪示警后,当事人也是出现了抢枪行为。
从上述三起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一个非常让人不能理解的逻辑,鸣枪示警本来是一个很严重的警告,却成了引发夺枪行为的导火索。这不能不说一些人对鸣枪示警在理解上还是存在很大的误区。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遇有法律规定的15种特殊情况是可以开枪的,但开枪之前要鸣枪示警。所以鸣枪示警这种行为一旦出现就意味着警察取得了合法使用枪支的权利,对其后产生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警察鸣枪示警后必须停止一切反抗,否则就只能自己承担所有的后果。为避免产生血案,民众要学会认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所谓国家的强制力并不是一句空话,不要因为一时的意气付出高额的代价。
其次从警察的角度来说,使用枪支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行为,它对警察的心理素质、情绪控制能力、判断能力、自制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是任何一个人随便拿过来就可以使用枪支的,必须要加强对警察使用枪支的训练,要熟悉枪支的使用方法和枪支的性能。像辽宁盘锦的案子中警察一枪就把拆迁户打死明显是一个失误,而像昆明那个案子中打伤了警察自己也是一个悲剧。要避免这些问题加强对警察枪支使用方面的训练尤其必要。
当前,我国面临的综治维稳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对警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是基层警察要磨炼的基本功,而面对瞬息万变、错综复杂的现场环境,熟练、正确、适度地使用警械、枪械尤其重要。近年来,我国基层民警的数量在不断扩充,很难保证这些人都有足够的处突经验和稳定的心理素质,而要让他们真正承担起一线民警的责任,必须要加强他们的素质训练和职业技能训练。
对辽宁盘锦的案件,人们始终耿耿于怀的就是“警察枪杀拆迁户”,但我们有没有想过这一悲剧是否和中国人的枪械传统有关呢?美国警察不用鸣枪示警就可以合法开枪,因为美国人有私人持枪的传统,枪不是美国人的禁忌。而中国警察鸣枪示警后合法开枪,公众依然不依不饶,无法接受警察“以枪压人”,因为枪是中国人的禁忌。但是我们无法回避的是,现代化转型时期,中国不是君子国,中国人也不都是谦谦君子,不能指望警察永远不动枪,只能指望无论是警察还是民众都要提高自己的“枪商”,不要把枪械的使用当成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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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枪“下意识”后果很严重
开枪警察张研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具体描述、还原了案发时的情景,并且对开枪事件的个人定义为:发3枪鸣警,1发走火(伤死者王树杰的父亲),1发是“相距1米,下意识开枪”,并射死王树杰。
从开枪警察的自述中,我们不难发现,手枪的“走火”、“开枪下意识”都不是在正常思维掌控之下的有意识、有选择的理性行为,也就是说,这起“拆迁枪案”与开枪是否“正当”无关,却与开枪民警遇事紧张、慌乱,处警缺乏理性、掌控局面不力有关。
从这番描述中也不难发现,当时民警虽然生命健康遭遇威胁,拔枪行为虽然属于一种自卫,但从其初衷与理性选择上讲,他也不想开枪。但现实是,一枪走火,一枪“下意识”开了,最终导致了一死一伤的悲剧。由此可见,王家抗拒拆迁,甚至持刀、焚火威胁只是枪击案的诱因,但不是必然理由,具体到当事民警而言,开枪也并非是他的理性选择。
在“盘锦拆迁枪案”中,不管地方警方是否参与强拆,民警对百姓“下意识开枪”却是一个危险的先例。
山东 惠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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