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吕英明 资料图
从“请局长下河”到“请局长入狱”
—严打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情况调查
新华网广州12月4日电(记者叶前)2013年的环境新闻事件中,多地市民公开悬赏10万元之巨请当地环保局长下河游泳成为突出的一个热点。
然而,就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的事件而言,“请局长下河”显然不如“请局长入狱”来得有威慑力。2012年以来,广东省查处了14个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职务犯罪案件,这些官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权钱交易,或对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疏于监管,或提供便利,甚至充当保护伞。
“局长”们在环境问题上的职务犯罪五花八门
—盗采河砂保护伞,水利厅原副厅长涉嫌贪污受贿2000万元。
近年来,作为珠江的核心河道的西江,河砂盗采十分猖獗,直接威胁防洪堤坝的安全。而以广东省水利厅原副厅长吕英明为首的一干水利官员的保护、纵容,甚至充当“保护伞”,使犯罪团伙如入无人之境。吕英明违法批准一批企业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延期,涉嫌贪污受贿2000万元。因“砂”落网的还有省水利水政监察局副局长毛益勇,云浮市水务局副局长陈乃仲、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吴沛雄,肇庆市封开县水务局党委书记陈焜荣、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植品佳,德庆县水务局原局长杜恒荣、副局长覃沛文等。
—放行违法电池厂,环保局长获刑三年半。
2011年,广东河源市三威电池有限公司曾发生导致200多名村民铅中毒、高血铅症的恶性污染事件。按国家要求,三威公司应该在工厂周围设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禁止居民居住。立项时,三威公司委托广东工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进行环评。该学院出具的环评报告书显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有居民11户需要搬迁。而实际上,生活在这里的住户有140户,他们的家与生产车间距离最近的不到50米。129户居民就这样摆在大街上“被隐形”。
这份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环评报告书、明显不符合环保标准的工厂,却获得时任河源市环保局局长何明亮的批准、竣工验收。何明亮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三大特点
—环保、安监、国土、水利、城市规划等部门是高发领域。
从检察机关查办的典型案例看,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集中表现在9种形式: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危害宜居适度生活空间;危害国土资源、林业资源,破坏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危害水利建设;破坏海洋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违法违章生产导致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帮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审批、监管和执法权力成为重点环节。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在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过程中,在项目审批、工程和设备招投标以及执法监督等环节中,重点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渎职犯罪,或利用审批、管理监管、执法等职权的贪污贿赂犯罪。
—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往往逃避处罚。
在一些公众严重关切重大的生态环境事件中,一些主要官员往往不被处罚,或者避重就轻,异地任用乃至提拔,已成为公众最为诟病的问题之一。更有甚者,检察机关发现,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
“谋财”要打,“害命”更要打
与一些传统的贪污腐败案件相比,危害生态环境的职务犯罪更具破坏性,往往因“官员一己之小利”而损“国家和公众集体之大义”。因此,公众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腐败案件尤其深恶痛绝。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杜言表示,广东将全面启动旨在严打危害生态环境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突出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严重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和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破坏和阻碍生态环境建设,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
专项行动能治标,治本还需从源头上限制掌握生态环境保护大权的部门权力。中山大学政务学院副教授张紧根说,随着公众对环保需求的增加和政府对该领域关注的增加,环保部门也变成了热衙门,可以支配大量的资源和资金。这也为权力腐败提供了巨大的机会和空间,利用环评、“立项审批”等环节贪腐。因此,在生态环保领域必须建立刚性约束机制和公开透明的程序,不给腐败以暗箱操作的空间。
从根本上讲,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是当前一些地方必须面对和着手解决的严重课题。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及其领导干部盲目追求GDP,不惜渎职破坏水土、大气环境。对此,钟南山院士曾建议,应把环保纳入官员考核评价体系,只有这样,地方官员才会像爱护自己“乌纱”一样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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