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张应昂 在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方面,珠海迈出了一大步。昨天,珠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启动暨挂牌仪式举行,珠海率先实行行政复议案件“三统一”机制,即市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除公安系统外的行政复议案件。而在案件的决定上,珠海率先推行委员会委员票决制,这意味着今后行政复议案件不再由市长(或局长)一个人说了算。
“双轨制”变“单轨制”
珠海市法制局分管行政复议的副局长雍灵介绍,过去,珠海的行政复议实行“双轨制”,市民对政府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既可以向这一部门的上级部门、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在市级层面,类似这样可以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部门有十多个,包括国土局、人社局、城管局、交通局、住建局等。
“双轨制”下各个行政部门对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的人力等资源配置不一样,于是存在这样的问题—“有的部门‘有案没人办’、有的部门‘有人没案办’。”而且,这些部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多为该部门的相关人员兼职办理。
在这一背景下,珠海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对案件统一作出决定。雍灵认为,这实际上是将之前行政复议的“双轨制”变为“单轨制”。这样做可以畅通复议渠道、提高办案质量,更重要的是通过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决定将更专业、更权威。
市长任委员会主任
根据设置架构,珠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对市政府负责。委员会主任由市长何宁卡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小龙担任。第一届委员按《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选任规则》产生,分为常任委员(10名)、非常任委员(13名)。其中常任委员主要是此前有行政复议受理权的部门“一把手”,包括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强,市信访局局长潘伟明,市人社局局长李伟辉等。非常任委员主要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法律顾问、大学教授等。
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和调查行政复议案件。委员会集中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的运行机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部门(市公安局除外)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决定实行票决制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进行案件调查,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审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主要有七种,如“对公民处以警告、暂扣许可证或执照、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标的额在3万元以下处罚的”等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工作人员对案件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结论和案件处理意见,并拟制行政复议决定书文稿,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据雍灵估算,一般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比例在60%至70%。
而除适用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案件应当用一般程序,也就是较为复杂的案件,这部分案件的比例预计大概占30%-40%。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由调查小组通过听证方式对案件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由调查小组形成调查结论和初步处理意见,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议决会议。
每个案件的议决会议,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主持,按照委员名单顺序和专业特点,选取5-9名单数委员参会,其中非常任委员应当占参加会议委员的半数以上。议决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议决意见,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
委员会副主任或主任对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意见进行否决的,交由行政复议委员会重新审议。而如果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仍不同意重新议决意见,则需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作出决定。
“统一决定”珠海首创
雍灵介绍,在“双轨制”下,尤其是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管辖下的科室人员来审理,而案件最终的决定也是这个部门的“一把手”作出,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权的行为,公信力受到质疑。而现在,复议案件的决定由委员会委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票决产生。这也意味着行政复议案件的决定不再由单位“一把手”或者市长说了算。
“这也是珠海的做法区别于省内兄弟市的最大亮点。”据了解,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省内中山等兄弟市此前已经在做。但中山在“三统一”机制中均只有前两者,即统一受理和统一审理,而由委员会统一作出复议案件的决定还是珠海首创。
珠海市行政复议案件新程序
受理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进行案件调查,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审理案件。
简易程序审理 案 件(约 占60%- 70%)由工作人员对案件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结论和案件处理意见,拟制行政复议决定书文稿,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
一般程序审理 案 件(约 占30%- 40%)由调查小组通过听证方式对案件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结论和初步处理意见,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议决会议。选取5-9名单数委员参会(非常任委员占参加会议委员的半数以上),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议决意见。
签 发 由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
否决委员会副主任或主任对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意见进行否决的,交由行政复议委员会重新审议。
同意签发
否决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仍不同意重新议决意见,则需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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