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12月28日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决定规定,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决定还规定,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从中央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到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废止劳教制度,短短一个多月时间,中央重行践诺的改革魄力体现了对社会民意的尊重,彰显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
新闻延伸
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1957年和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审查批准劳动教养;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劳动教养;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被劳动教养人员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957年劳动教养制度建立时,从维护社会秩序出发,主要对大中城市中“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人,特别是扰乱社会治安、屡教不改的人,实行劳动教育和收容安置,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上世纪80年代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将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也纳入了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
随着我国法治发展进步,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断改进和规范,实行了办审分离、律师代理。司法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加强对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心理矫治和职业技术培训,加强被劳动教养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教育挽救质量得到提高。
废止劳教制度是“水到渠成”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法制逐步完备的结果。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对劳动教养适用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实体上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一是2007年公布的《禁毒法》,将约占被劳教人员一半的吸毒成瘾人员实行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不再适用劳动教养。二是2006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三是近年来陆续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将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多次敲诈勒索等直接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办理,确保程序正义;对需要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并赋予被处罚人或者被决定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政法机关加强科技信息化手段运用,不断提升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水平。
近些年来,随着法律完善,决定适用劳动教养的人数逐年下降,期限也在缩短。在此情况下,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确立了“先停止审批,再适时废止”的路线图。从今年3月起,各地基本停止适用劳动教养,社会治安保持了平稳态势,社会各界也都认可。在条件具备、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决定》提出废止劳教制度,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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