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消息,3月18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贺江水污染事件系列案首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贺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黄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对其退出的24000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7月1日,贺州市贺江部分河段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后经检测发现水体遭遇镉、铊等重金属污染。这次重金属污染事件导致广西贺江马尾河段河口到广东省封开县,约110公里河段不同程度遭受污染。同年7月7日,贺州市警方查明该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清面村的汇威选矿厂为此次事件的重要污染源。
广西贺州市政府2013年7月8日早晨通报,已发现污染源,肇事企业已锁定,有关责任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中国环境报》报道,自2013年7月8日以来,贺州市对辖区内企业和生产点进行了全面彻底排查整治,紧盯非法生产集中区。期间,贺州市仅用了4天时间就将马尾河流域内的101家非法生产窝点“连根拔除”。
截至当年10月底,贺州市共出动2.3万多人(次),排查企业(作坊、窝点)2188家,取缔无证照的非法作坊、窝点645家,拆除设备1176台(套),拆除工棚(厂棚)面积12万多平方米。截至当年12月已立案查处4家,追究相关责任人14人。
另据南方周末网2013年7月报道,中共贺州市委2013年7月9日作出决定,鉴于周声宁(平桂管理区管委会副主任)、黄强(贺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杨辉考(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党委书记)、莫思坚(贺州市环保局平桂分局局长)、莫鼎铭(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平桂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在造成此次事件负有对隐患排查不到位、监管不力的领导责任,对周声宁、黄强予以停职。同时,责成平桂管理区对杨辉考予以停职;责成贺州市环保局对莫思坚予以停职;责成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莫鼎铭予以停职。
其中,黄强成为首位被判刑的政府官员。
据前述八步区法院消息,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在被告人黄强担任贺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收受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以下简称汇威厂)业主赵和平(另案处理)侄子赵俊阳(另案处理)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及烟酒等礼品后,多次出面邀约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局长莫思坚(另案处理)出来与赵俊阳吃饭并给予说情,致使莫思坚在汇威厂不符合换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23日签字同意对该厂换发了排污许可证。2013年7月6日,黄强得知造成贺江水污染与汇威厂有关系后,于次日将收受赵俊阳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交给赖荣斌(另案处理),并由赖荣斌转交给赵俊阳。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黄强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时还主动交代其在担任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党委书记期间,分别收受吴某、韦某等人所送的人民币共2.4万元,后家属为其退出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还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4万元,其行为确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且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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