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内江4月2日电(朱志芳胡晓)2日记者从四川内江市法院获悉,内江市市中区法院于日前审结一起恶性入户抢劫财物的案件,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2日下午1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内江市中区白马镇观音阁康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告人张某某进屋后,在二楼客厅看到被害人康某(女,12岁),随即使用客厅茶几上的水果刀威胁康某不许反抗。在确认无其他人后,被告人张某某将康某捆绑在房间里,然后撬开康某父母的卧室房门,劫取现金6000余元和金项链等物品。
2013年2月1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交通乡晨光村5社40号范某某家,用脚将范某某房门踢开后,在楼梯处遇见闻讯前来的被害人范某某(女,17岁),张某某实施殴打后,威胁范不准反抗。然后逼迫范某某带领其进入二楼卧室,抢走范某某现金400元和价值700元的中兴手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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