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4月3日讯 记者李松 实习生张思媛 2013年,法院判决李阳和李金离婚,随后双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就已付款项金额发生争议,2013年12月,李阳提出执行异议。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该执行异议案作出裁决,法院认定李阳已经实际履行732.3万余元。
据了解,李阳离婚案可谓“一波三折”。2013年2月3日,李金诉李阳离婚案一审宣判,法院准予二人离婚。20余天后,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财产履行协议》,约定李阳于2013年6月24日前,将其妹妹的一处房产过户至李金名下,折抵900万元,另再支付李金400万元现金。但由于该《财产履行协议》届期未履行完毕,李金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阳给付财产折价款117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诉讼保全费3000元,同时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执行费用。
执行过程中,双方因给付款项问题再次引发争议,李阳认为其已按协议支付940万元,加之缴纳至法院账户的260万元,判决的财产折价款已履行完毕。《财产履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李金。但李金则认为李阳仅仅给付了342万余元。“"爱丁堡房产"是登记在我的名下,是我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房产售得的540万余元与李阳无关。”李金说。
对此,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因爱丁堡房产依双方申请,在离婚时并未分割。现双方对该房产的产权归属存在争议,直接影响540万元售房款性质及分配规则。该争议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双方可另行解决。李阳主张540万元售房款折抵执行款,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朝阳法院认定李阳已支付款项金额为732.3 万余元。
宣判后,李金一方未表示是否申请复议。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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