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人权保障的规定》
不得久押不决
不得作“留有余地”判决
昨日,河南省高院发布《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人权保障的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审理期限规定,坚决杜绝被告人超期羁押和案件久拖不决。
河南商报记者 赵强
实习生 周坤锋
规定1
证据不足
不得“留有余地”判决
《规定》要求,严格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久押不决或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解读
宁可错放有罪,不可错判无辜
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认为,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也许这会使一部分作案人暂时逃脱法律惩罚,但是不这样做,就必然会使一部分无辜的人被错误追究。两害相权取其轻。张立勇表示,面对疑案,应当坚决贯彻中政委指导意见的要求,彻底摒弃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旧有理念,坚持疑罪从无裁判原则,宁可错放有罪,不可错判无辜。
规定2
法官不得随意打断发言
《规定》要求,辩护律师提供重要证据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确保不遗漏可能有利于被告人的重要证据。
另外,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让被告人把辩解理由、上诉理由、陈述意见说完,让辩护人把辩护意见讲完,不得随意打断被告人、辩护人发言。
解读
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的
要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
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称,法官应当充分考虑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记载说明,不予采纳的,要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规定3
执行死刑前
要告知罪犯有权会见近亲属
《规定》要求,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告知其有权会见近亲属,并征求近亲属是否会见的意见。罪犯或其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必须及时安排会见。
解读
法院应在第一审时
就登记被告人近亲属联系方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称,这个联系人应由被告人自己提供,如其只能提供姓名,不能提供具体联系方式,那么法院要负责落实具体联系方式。实践中有的死刑犯基于种种原因,如觉得愧对家人,或担心路途太远,可能不愿意通知家人见面,因此第一时间通知死刑犯本人和通知其近亲属应同时启动。 (线索提供:芦磊)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