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 (记者张淑玲)去年5月的一天,耿某、秦某等人聚餐豪饮,酒后耿某搭秦某电动车回家,途中与吴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耿某与秦某均受伤。经勘验,交警认定吴某车辆车速过快,负主要责任;秦某醉酒驾驶电动车,负次要责任。
经鉴定,耿某已被撞成十级伤残。与秦某、吴某协商赔偿未果,耿某将二人及吴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海淀法院。
两被告均认为,耿某明知秦某喝醉仍乘坐其电动车,耿某本人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参照吴某、秦某、耿某各自的过错程度,最终认定吴某、秦某分别承担60%、20%的赔偿责任,而耿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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