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380元包间费 酒楼被告上法院 追踪
当事方回应
酒楼满意,
消费者一方
商议是否上诉
对于判决结果,刘先生的代理律师陈小虎表示,就餐前被告并未告知原告要收取包间费,且包间内同等菜品价格均比大厅高,原告因此明确拒绝支付包间费,双方协商无果,之后原告迫于无奈只好结账。被告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且包间菜品价格已然提高,被告仍收取包间费则属于强迫交易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疑属于“霸王条款”;另外,被告仅在菜单最后一页注明包间费,但并未明确提示,以此认定被告已履行告知义务,存在瑕疵。陈律师说,与原告商议后,将作出是否提起上诉的决定。
宣判后,被告的两名代理人被记者层层围住,一位代理人称“对法院的判决非常满意”,给了整个餐饮行业一个公正。
因在就餐时被酒楼收取了380元包间费,顾客认为酒楼的该项收费已涉嫌违法,于是将该家酒楼告上了武侯法院。
昨日,该案在武侯法院一审宣判认为:被告酒楼收取包间费的规定对消费者并无强制性,没有限制消费者权利或加重消费者责任;且酒楼在原告消费者接受包间服务前,已在菜单上标注,将包间的收费标准告知了消费者,因此未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法院一审驳回了消费者一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菜单最后一页标注了“包间费”
昨日上午,该案开庭前,旁听席上已经挤满了各路记者。9点10分,法官宣布开庭,原告席上只有原告刘先生的代理律师,其本人并未到庭;被告席上是被诉酒楼的两名代理人,她们都是该酒楼的员工。
全体起立,法院宣读判决书。法院查明,2014年2月19日,原告刘先生与朋友一行9人来到被告经营的蓉杏酒楼优客店就餐,刘先生先选择在大厅就餐,后更换至“V6”包间,并在该包间点餐,随后又从“V6”包间更换至“V13渔舟唱晚”包间。就餐结束后,刘先生支付了就餐费用共计1396元,其中含包间费380元。
法院另查明,刘先生在“V6”包间点餐所使用的菜单的最后一页标有该酒楼三楼包间收费标准,其中“V6”包间的包间费为200元,“V13渔舟唱晚”的包间费为380元,该页上载明的“三楼包间收费标准”的文字字号大于该页的其他文字。“V13”包间设计有落地窗、配置有独立卫生间、电视机。蓉杏酒楼对于在“V13”包间消费满3800元的消费者或老顾客可免除包间费。
约4分钟后,法官宣布判决结果:被告收取包间费的规定对消费者并无强制性,没有限制消费者权利或加重消费者责任;且被告在原告接受包间服务前已将包间的收费标准告知原告,未侵犯其知情权,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双方达成合意 可收包间费
消费者为何输了官司?昨日,法官宣判时指出,这起案件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被告酒楼收取包间费的规定是否属于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二是,被告是否在原告接受包间服务前已将包间的收费标准告知原告?
焦点
1
收包间费对消费者并无强制,没加重消费者责任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消费者在包间就餐所支出的包间费实际是消费者为其使用包间、接受包间服务所支付的对价,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是否允许酒楼收取包间费的情况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就是否收取包间费进行协商,消费者既可选择在包间消费也可选择在大厅消费。因此,被告收取包间费的规定对消费者并无强制性,没有限制消费者权利或加重消费者责任,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被告自认其对在包间消费满一定金额的消费者或老顾客予以免除包间费,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变相设置包间最低消费,对此,法院认为,被告设定免除包间费的条件是被告作为经营者自愿放弃其收费权利的行为,与设置包间最低消费不同,未限制消费者权利或加重消费者责任。
2
酒楼菜单上告知了包间费,表明双方达成合意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一方面,原告在包间点餐时所使用菜单的最后一页标有各包间收费标准,该页上的“三楼包间收费标准”的文字字号明显大于该页其他文字,应当可以起到提示消费者注意的作用;另一方面,原告从大厅就餐更换至“V6”包间,随后又更换至“V13渔舟唱晚”包间,就餐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按餐饮服务的行业惯例和一般消费者的生活经验、注意义务,不但经营者应当会向消费者告知包间费的收费情况,原告作为消费者也应当对包间是否收费有所注意。鉴于此,原告仍选择在包间消费,表明双方已就收取包间费达成合意,本案包间费是原、被告之间餐饮服务合同的内容,原、被告应依约履行。
由于原告既未举证证明包间内同等菜品价格高于大厅,又未举证证明被告强迫其支付包间费,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服务
收取包间费
未事先告知可要求返还
法院提醒:消费者应注意收集证据
宣判后,武侯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副院长王佳舟对判决进行了释疑。
王佳舟表示,就案件本身来说,这只是一个“个案”,主要是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告的诉求,依法作出的判决,并不代表对类似情况普遍性的评判。
对于这起案件并未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王佳舟解释,这起案件中,原告并不是基于被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瑕疵,或者存在质量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赔偿的请求,而是基于双方的餐饮服务合同主张合同部分无效,要求退还收取的包间费,所以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合同的效力上,这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依据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对包间费的收取已在事前达成合意,且这种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
发布会上,王佳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如果经营者就收取包间费一事在事前没有告知对方,也没有通过明示予以提醒,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未就服务合同上包间费的内容予以协商约定,因此,消费者可以在其收取了包间费后要求返还。
此前的2月16日,市民何小姐在位于新华大道的“码头故事”火锅店消费过程中,被收取了30元开瓶费和50元包间费,将该火锅店告上法庭。日前,锦江法院一审判决,“码头故事”火锅店退还何小姐30元开瓶费、50元包间费并承担25元诉讼费。法院认为,原告在选择包间就餐时,被告应就包间就餐以及支付的费用,向原告明确告知,原告享有消费的知情权,无合法有效证据表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明确告知,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进而使原告失去了对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王佳舟提醒,消费者应依法维权,如果认为费用收取不合理,一定要注意收集相关的书面证据。同时,对于经营者来说,要在显著位置进行告知,例如在菜单里、大厅里以鲜明字体进行提示。
武侯法 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
摄影记者 陶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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