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齐鲁网《阳光连线》栏目中发帖反映:滨州市邹平县县城内街道两侧的部分商亭占用盲道进行经营,近日记者来到邹平县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据悉,多处商亭占用盲道商亭是从城管局竞拍得来。(据齐鲁网报道:滨州邹平“拦路虎”占用盲道 竟由城管部门建成)
试问,在当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大背景下,有没有还在明目张胆给群众的生产生活设置障碍的现象呢?相信,绝大多数人会以很少、极少、微乎其微这样的词应答。不过,话无绝对,在滨州邹平就出了这样的事,并且还是占用的盲人的公共资源——盲道。盲道上的商亭挡住了人们去路,影响了公众尤其是盲人朋友的切身利益。
商亭占盲道竟然来自对政府部门的“招租”,是在让人想不通。“根据通知,我局将对县城内28处即将到期的多功能便民服务亭进行招租竞拍,租赁年限为5年,中标者需到县城管局一次性支付5年的租金”。试问,相关部门在下发这一通知前,有没有认真调查服务厅的位置所在?有没有切实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合法权益?租金一次交5年的,有没有法律依据?一系列问题都给外界带来了质疑和不解。
质疑也好,不解也罢,有一点需要重申,那就是有关的商亭依然占据在盲道上,成了名符其实的“拦路虎”。这于情、于理、于法都实属不该。于情来讲,盲人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全社会尽力关心还唯恐不及,怎能让一己私利就把残疾人的利益“侵吞”了呢?于理来讲,即便一次出租5年,面对绝大多数公众的呼声,还能任其拦在路上吗?于法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53条明文规定:“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某些身为政府职能部门,就应该对现有法律条文视而不见吗?
话又说回来了,既然是涉及群众利益的事,相关部门就应认真加以解决。尽管涉及到了多方利益,成了“历史遗留”问题,但是这都不应成为解决问题的借口。有道是,解铃还须系铃人,相信只要相关部门以群众利益为己任,勇敢担责,大胆工作,就一定能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
当然,这需要当事相关方的积极配合和支持,尽管拆除违章建筑有损自身利益,但这些利益与自己的“良心”比起来仍显微不足道。公众相信,违章建筑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业户是深明大义的,毕竟维护城市的良好形象,需要全体市民的共同参与。
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人心中都有杆秤。无论是呼吁,还是批评,目的都是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全社会的和谐。退一步海阔天空,在公众利益面前,真心希望相关方,能各自作出让步,让困扰市民的“心腹之患”不再存在,“盲道”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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