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起地铁列车内火灾事故案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余研 记者 邢媛媛)刘某因误拿化学品在地铁车厢内造成火情,危及公共安全。上周四,本报A7版报道了这起南京地铁开通以来首起列车内火灾事故案的开庭情况,昨日,该案有了定论,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携带危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并采纳辩方意见,对刘某从轻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调查,刘某是一名空调安装工,当天他从单位仓库里拿清洗空调外机的原料时,错把物理特性极其相似的氨基磺酸和硼砂给弄混了,他将氨基磺酸和亚硝酸钠混放在背包里,在乘坐地铁过程中,两种化学物发生化学反应引发火情。
上周二,雨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刘某的辩护律师表示,刘某所在单位未设专岗管理药品仓库,药品取用未设台账登记,药品存放混乱无序等,导致刘某拿错了化学制剂,进而引发了这起意外,对此他的单位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地铁的管理单位也应承担一定的监管不当的责任。
昨天,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检方指控刘某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所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刘某案发后立即向警方自首,也赔偿了地铁营运部门的经济损失,且案发起因系刘某所在单位存放危险品的仓库中对每个化学物品没有明确标识,致使刘某误拿相关的化学品,并混放产生摩擦造成上述事故,同时案发后刘某积极采取措施扑灭明火,结合上述情节,法庭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刘某最后领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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