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宝应县一姓胡的生意人,因与合作伙伴刘某有芥蒂,为报复刘某,胡某居然利用上海知名博客达人李某的博客,捏造转发并举报刘某的“腐败行为”。针对这种情况,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胡某立刻停止侵权行为,还判处博客达人李某删除博客上的内容,并在网站上发布道歉声明,同时与胡某分别赔偿刘某4000元精神抚慰金。
社会生活形形色色,网络举报真真假假。“真举报”撂翻了雷政富、刘铁男等贪官,给公众提振了反腐信心和正能量。“假举报”却使一些无辜者躺着中枪无缘无故地遭殃,名誉遭受重大损失、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对于这些捏造事实、肆意诋毁他人的抹黑式举报、污辱式举报,我们绝对不可以一笑了之。因为法律不仅保护正当举报,也在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
宝应县那位胡姓商人,把“网络举报”当成了大字报,虚拟生意伙伴刘某的所谓“腐败行为”大肆宣扬,不仅踩破了道德底线、文明底线,同时也突破了法律底线,因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名誉权等精神权益,而受到法律追究。该案另一个发人深省之处,即在于博客达人也为此受到牵连和追责——不负责任地转发不实信息,有意无意地为诬告者充当传声筒,这种不负责任、毫无理性的孟浪行为是有代价的。
申张自身权利,不能以伤害他人权利为前提——这既是一种社会常识,也是法律的基本要义。网络举报不实,小心法律惩戒,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进行了类型化和具体化,主要内容包括: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只要符合《解释》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法律在不断健全,行使公民举报权,让“举报”更有威力,一个最为关键和重要的基础就是,举报行为本身,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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