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一男子在省汽车客运站持刀劫持女子 民警将其开枪击毙】今天12时30分许,群众报警,称有一男子持刀窜至省汽车客运站。民警现场发现一名男子正持刀劫持一名女子。该男子不听警告,挥刀砍向民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依法果断开枪,将其击毙。事件中人质安全获救,无其他人员伤亡。@广州公安
【突发:一男子在省汽车客运站持刀劫持女子 民警将其开枪击毙】今天12时30分许,群众报警,称有一男子持刀窜至省汽车客运站。民警现场发现一名男子正持刀劫持一名女子。该男子不听警告,挥刀砍向民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依法果断开枪,将其击毙。事件中人质安全获救,无其他人员伤亡。@广州公安
多地民警佩枪巡逻
涨姿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抢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评论解析
为了公共安全,警察的开枪权也应该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应当明确两点,不能因为当前反恐任务重,就乱开枪;也不能因为瞻前顾后,该开枪也不开枪。平衡两者的关系,需要警察技能和心理都过关,更需要监管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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