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章宁旦
正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不仅列明16种村务公开事项,对村务公开的频次作了具体规定,还要求村民普遍关注、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事项,应当至少公开6个月以上;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公布的信息应当长期保留。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广东全省村、组两级共有集体经济组织24.2万个,集体资产总存量达3450亿元。如此庞大的集体资产总量,监管与公开必不可少。为此,修订草案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村务公开事项指导目录,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目录。
修订草案列明了16种村务公开事项,并规定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公布。根据修订草案,必须公开的村务事项包括村委会成员、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等依法选举、罢免、辞职和补选情况及其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
此外,村务公开内容中还涉及到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出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况,宅基地的分配情况;扶贫开发、救灾救济、危房改造、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额以及分配、使用情况;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等。
修订草案规定,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保留10日以上,对于涉及到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集体资产资金及资源的处置和经营管理、土地的征收征用等事项,应当保留6个月以上。通过网络公布的村务内容应当长期保留。
在修订草案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职能更为具体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在10日内予以答复;如内容有遗漏或者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督促村民委员会改正并重新公布。
更富监督效力的是,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和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查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修订草案提出,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村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建议村民会议对村委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对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集体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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