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川来大都会深圳找工作的小涂,在旅游景点惊遇流氓调戏妇女。小涂路见不平,拔脚相助,踢伤流氓,救下妇女。在评书故事里,结尾应该是好人有好报吧。
但现实与小说相比,剧情常常更加离奇。见义勇为的小涂,被以“防卫过当”的名义刑拘。而被踢伤的流氓,只被判行政拘留5日,还狮子大开口,向小涂要赔偿。
愤世嫉俗的老话说: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铺路无尸骸。现在又在后面添了一句:见义勇为进监狱。
见义勇为这事,首要的问题是规避法律风险。现行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白纸黑字的法条摆在那里,因此,各位在见义勇为之前,一定得掂量掂量什么是“必要限度”。
比如流氓猥亵妇女,那么建议你只能上前推开流氓的手。并且推开的力度,也要加以讲究。比如如果造成流氓的手臂淤青,大抵还属合理。但如果见义勇为的壮士身强体壮,不慎把流氓弄至手臂骨折,是否属“必要限度”,就难说了。说不定流氓起诉,你还得赔医药费。
现行刑法也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这“无限防卫权”也没有保障。广东省高法曾公布案例,某无辜路人被三流氓围殴,惊恐之下持刀乱捅造成两死一伤。路人以防卫过当的名义被判八年。可见援引该法条行使自卫尚且困难,用以见义勇为,更需要多多考量。
照理说,处变不惊、临危冷静的英雄是不世出的。一般人,能有挺身面对恶徒的勇气,已属难能可贵。若再要求见义勇为者对于缠斗中的伤害做出合理评估,确是苛责义人、宽纵恶人。因此德日等国均有行为人在惊恐紧张状态下致逾越正当防卫限度者,不予处罚的法律。而英国司法亦认为“真诚地、本能地认为是必要的行为,这将是采取了合理的防卫行为的最有力证据”。便是避免防卫或助人者畏首畏尾,而凶徒无所顾忌之意。
媒体曝光后,小涂被免于批捕。面对记者采访,言以后再有这样的事情,报警了事,不敢当义人了。看来,指责山东招远命案中旁观者冷漠、不见义勇为的,是站着说话不腰疼。要怪就怪法律的冷漠、执法的冷漠吧。激励不对,没有无限防卫权,义人只得冷漠,恶人必然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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