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跟随国务院新闻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调研人员,进入北京市几家看守所,一探这套常人看来颇有神秘感的设施的内貌。在调研后,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接受了人民网记者的专访。
赵春光局长把2009年4月视作中国看守所管理的转捩点。严格来说是4月15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监管工作会议的这个时间节点。
在那之后,公安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对监所管理执法、监管保障、警力配备、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接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开展了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2010年3月和2011年6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意见,要求各部门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管理、监督,完善看守所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证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而在这个时间点之前,2009年2月,发生了震动全国的“躲猫猫”事件。云南晋明公安部门通报,当地一名男青年在看守所内与狱友玩“躲猫猫”时头部受伤死亡。事后调查发现,这名青年实际上是被狱友以玩游戏的名义群殴致死,而事件发生的看守所,长期存在管理混乱、严重渎职和牢头狱霸的问题。
过去由于历史诸多原因,警力不足、设施老旧等往往是一些看守所的常态。在问题已根本性改善的今天,赵春光坦率承认,“牢头狱霸”确实在过去看守所管理中存在。但他认为,如今看守所的面貌已焕然一新。
中国看守所另一个时常被诟病的问题是“侦羁不分家”,法学内部尤其重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法学理论看来,作为侦查方的警察和作为辩护方的律师,在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应当处于公平的位置,得到公平的对待,以最终导向公平公正的司法判决。
在赵春光看来,这个问题也已经通过监所系统的改革,在公安系统内部解决了。他认为,现制度约束下的看守所,已经成为一个公平公正的独立的刑事羁押执行机关。
“2011年12月在上海举行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学术研讨会上,著名法学家陈光中对现在的看守所管理能够平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高度评价。他说公安部推动全国看守所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与我们强调的看守所中立在内容上是一致的。”赵春光说。
对话赵春光:
问:2009年改革后的看守所,是如何加强在押人员人权保障的?
赵春光: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首次制定,已历经1996年、2012年两次修订。被羁押在看守所里的被逮捕、拘留人员由最初被称为“人犯”,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总则内容,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发生了若干重大变化。这既为公民充分享有人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也对看守所执法管理的理念、制度、措施、机制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2009年以来,公安部监管局依据宪法法律政策,对看守所执法管理制度以及体制机制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不断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一些重要的、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已被上升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固化下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体现了看守所作为独立的刑事羁押执行机关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制度设置。
看守所建立在押人员人身权利保障制度一共有15项,包括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财物管理制度、主协管民警包监室直接管理制度、过渡管理制度、分押分管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制度、心理干预制度、一日生活安排管理制度、生活健康权利保障制度、医疗卫生权利保障制度、学习教育权利保障制度、劳动权利保障制度、视频会见制度、防范打击“牢头狱霸”制度和规范在押人员死亡处理制度。
问:在保障在押人员诉讼权利方面,看守所做了什么?
赵春光: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制度在看守所一共有10项,包括依法收押制度、防止刑讯逼供制度、实行讯问会见预约制度、保障在押人员辩护权制度、保障辩护律师会见制度、规范讯问在押人员和提解出所制度、防止办案机关超期羁押在押人员制度、推进对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押人员投诉处理制度和对社会开放接受监督制度。
比如防止刑讯逼供方面,看守所不是侦查机关,不查办案件,因此不存在看守所人员刑讯逼供问题,而且对防止在押人员受到刑讯逼供采取严格措施。办案机关讯问在押人员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看守所讯问室用金属防护网分隔,使讯问人员与在押人员分置两侧,并加装录音录像设备进行监督,既防止刑讯逼供,又防止人员受到侵害。看守所发现讯问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中止讯问。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是看到了看守所对于防止刑讯逼供的重要作用,所以刑诉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此外,我们建立讯问会见预约制度,规定不管是办案机关来讯问,还是律师来会见,都可以事先预约,谁的预约时间在前谁先办,为诉讼活动依法提供平等服务。
问:怎么解决人们所担心的“侦羁不分家”问题?
赵春光:侦羁不分,指的是侦查职能部门和羁押职能部门没有分开。我觉得这里有几个概念应该说清楚,第一,现在有人把公安机关等同于侦查机关,我认为这个概念是错误的。公安机关的概念是大于侦查机关的。比如我们监所管理局就不负任何侦查职能,是专门承担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隔离所等监管执行机关的管理职能。第二,有些事我们不能将国外警察机构和中国警察机构来简单比较,他们的职权范围很多是与中国公安机关不同的。
建国之初全国看守所一部分由公安机关管理、一部分由法院系统管理,自1951年起就全部由公安机关来管理。1954年的《劳动改造条例》是我们国家第一部涉及规定看守所职能的法规。在公安部历史上有预审局,也就是我们这个局的前身,它有两个职能,一个是预审,另一个就是看守所管理。所以在预审局这个时期,确实是侦羁合一的。
但1996年发生了一个重大变化:我国第一次修订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过去有罪推定的方针,提出新的执法要求。公安部贯彻实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1997年内部决定将预审局的预审职能拿出来,分给了经侦局、刑侦局、国保局这些机关,然后预审局就改名为监所管理局,除了原本管理的看守所以外,还把治安局管理的治安拘役所、禁毒局管理的戒毒所都纳入了。也就是说在公安部门内部,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公安部就将侦查部门和羁押部门正式分开了。所以有人说看守所现在还是侦羁合一,这是不符合实际的,是错误的。
从1998年做了体制上的分开以后,最重要的是2009年,公安部按照新时期的法治发展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公安部要求必须按照宪法、修改以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去修改、制定规范,要依法理顺看守所的职能定位。我们的理念从过去的服务办案转变为平等服务诉讼,因为过去强调服务办案部门比较多,对私权利重视不够。而服务诉讼是什么呢?诉讼中有起诉方,就有辩护方,我作为看守所,要平等地保证他们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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