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7日电(记者 杨迪)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发布公告称,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公告显示,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公告称,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2.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3.纯电动续驶里程须符合附件1要求。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作者:杨迪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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