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王卫 实习生李昊泽 通讯员李世寅 见父亲因琐事与他人争吵,自己拿刀砍伤他人,被对方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吴某斌向原告梁某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107996.39元。
原告:受伤要求赔偿遭拒
2013年10月23日22时许,梁某强与被告吴某斌的父亲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在醉酒状态下对原告连续砍了三刀,其中两刀在头部,一刀在背部。原告受伤即送往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治疗康复后,于2014年3月11日经广东公量法医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对原告今后的生活造成不便。原告曾向被告或其家属主张赔偿请求,但遭拒。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立即赔偿损失113796.3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被告赔偿原告10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晚9时许,吴某斌在中山市黄圃镇住宅门前,因看到其父亲因琐事与梁某强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打斗,遂从屋内持菜刀砍伤梁某强的脸部后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在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及门诊共支出医疗费8435.8元。2014年3月11日,原告委托广东公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损伤进行鉴定,2014年3月21日,该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强因刀砍伤致鼻尖部、左眉弓皮肤裂伤,经治疗后目前存留面部瘢痕总长度达10厘米,评定为十级伤残。
2014年3月26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某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侵权事实已法院予以确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为107996.39元,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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