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一、坚持(七大)原则、具备(六项)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工龄、基层工作经历、大学专科或本科以上文化、党校或干部学校相关培训)
(按照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2014.1修订))
二、推荐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召开推荐会组织填写推荐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组织(人事)部综合分析提出初步建议——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1、组织选拔:组织民主推荐,汇总推荐人情况,提出人选意见
2、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选拔对象:
1、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
2、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
三、考察
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风险)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四、讨论决定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五、任职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解读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要公示
2002年7月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试用期为一年。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续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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