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媒和传统媒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逐渐引起监管层高度重视。昨日,针对某网站股吧杜撰上市公司的回复及澄清内容,证监会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网络媒体信息发布、传播行为主要涉及三项禁止性规定,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网络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媒体。
此外,证监会也表示已关注到近期特大新闻敲诈犯罪案中上市公司多成为敲诈对象的事情。希望各方共同努力,推动形成健康透明、生机勃勃的资本市场舆论环境。
三项禁止性规定
8月6日在某网站的股吧中,出现“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的帖子,涉及该上市公司对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及对媒体质疑的澄清。后经公司8月13日公告证实,上述帖子是发贴人主观猜想杜撰而成,并非公司发布的澄清公告。
对此,新闻发言人邓舸昨天指出:首先,网络媒体发布、传播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应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传播行为主要涉及三项禁止性规定: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网络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第二,在上市公司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第三,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其次,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网络媒体信息的管理。再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研判和评估风险,建立主动应对网络媒体的快速反应机制。
有上市公司品宣负责人对南都记者解释称:目前上市公司信披依然是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随后一些网站会进行转载。网媒披露晚于指定媒体,对公司信披工作影响不大。此外,上市公司目前和投资者的日常沟通和品牌外宣等工作,也没有形成对网络媒体的完全依赖。
敲诈上市公司须严打
而在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已经从媒体上看到“上海警方侦破一起特大新闻敲诈犯罪案,上市公司多成为敲诈对象”的事件。发言人对此表示:“新闻敲诈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干扰正常社会生产生活,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但同时也认为: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实施正当的外部监督,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也与监管部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推进监管转型相促进。
有风投机构负责人士对南都记者介绍,媒体对上市公司的敲诈并非偶发极端个案,在一定范围形成了各个环节的生存链条。
而在公关公司从业多年的刘女士对南都记者表示,其实新闻媒体敲诈上市公司也绝非普遍现象,其多年接触过的媒体记者依然保持职业道德。“上市公司普遍特点是比较低调,但很多上市公司也是希望通过各种平台,宣传公司的声音,他们其实很喜欢和了解行业发展的专业记者进行沟通。”
南都记者 梁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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