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评
万静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六项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些要求确立了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自觉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形式上的法律,更要彰显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合理行政是精细行政,合理行政原则是依法行政的灵魂。
合法行政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两个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没有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擅自为之,这是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理行政本质上也是合法行政,是合法行政原则的延伸与升华。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公平、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符合法律目的。
从我国行政立法来看,原则性强而可操作性弱,多为躯干型条款的立法现状,为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大量空间。这一方面是行政实践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产生了自由裁量权的“黑洞”。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深刻把握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内涵,不偏私、不歧视,公平对待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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