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王殿学 实习生 王付娇 发自北京 昨天,最高法院发布2013年度信息公开十大案例。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信息公开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公开10起案例,目的是尽量统一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尺度,同时统一司法机关裁量尺度。
信息公开条例生效前的信息也应公开
南都记者发现,公布的10起案例基本上涉及了目前信息公开的一些争议问题,最高法院还对争议进行了解释。比如,天津市民曾向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申请公开一家公司与区土地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以及相关费用,和平区房管局以属于商业秘密不公开,法院判决应该公开。最高法院认为,商业秘密的概念具有严格内涵,行政机关也应当进行审查,不能单纯以公司的说法为准。
有一些地方政府以申请公开的是信息公开条例生效前的信息而不予公开,最高法院认为也不正确。钱群伟在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政府申请公布柴家村2000年以来的征地拆迁户中货币安置户的全部名单及分户面积等。诉讼过程中,镇政府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才实施,在此之前的政府信息不能公开。法院判决应予公开。最高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将信息的形成时间进行限定,也没有将历史信息排除在公开的范围之外。
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以信息已归档,档案不能公开为由拒绝信息公开。彭志林向长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获取本组村民高细贵建房用地审批信息。长沙县国土资源局称,集体和个人寄存于档案馆和其他单位的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法院终审判决重新答复。
公布典型案例目的是统一同样问题的处理
案例还涉及一些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比如国务院曾规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这一规定使一些地方政府以属于过程性信息而不公开。去年,姚新金申请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公开一建议项目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方案等。永泰县国土局称信息属于正在审查的过程性信息而不公开,法院终审判决应该公开。最高法院认为,当政府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即不再是过程性信息。
李广宇表示,国务院的规定缺乏明确的标准,比如哪些属于过程性信息,哪些情况下应当公开都没有具体明确的方案。李广宇还表示,这次公布典型案例,目的也是尽量统一同样问题的处理,统一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尺度,统一司法机关裁量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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