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汪红)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犯罪防控与公众参与”专家组提出,我国应完善举报人、证人权益保护制度。同时,应明确相关部门如接到举报人的保护要求时,必须提供保护,否则应承担责任。
该课题负责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郭理蓉副教授告诉《法制晚报》记者,据最高检举报中心统计,我国每年查办的腐败案件中有七八成靠群众举报。
只有相关职能部门对于举报人、证人予以充分保护,才能消除公民揭发、检举的后顾之忧。我国虽然也有一些关于保护举报人的规定,但散见于最高检、中纪委监察部门的规章中,位阶低、职责不清、保护范围较窄、手段匮乏、程序缺失、执行力度不够。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证人保护的法条,如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护”。
但保护措施何时启动并未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三个机关的职责划分也不明确,且仅规定了对几类特殊案件的证人保护措施,保护范围较窄。
专家建议 与举报人关系密切者也应保护
郭理蓉提出,一是要扩大保护范围,不仅要保护举报人、证人本人,还要保护其近亲属和足以影响举报人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不仅要保障举报人、证人的人身安全,还要保护证人的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及相关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二是保护方法要更加多样化,既要包括证人保密、危险报告、举报人身份重置等一般保护,也要包括重点证人的贴身保护、作证后的特殊证人保护、易受伤害证人的程序保护及对证人的辅助保护措施。
三是必须加强程序方面的制度保障,明确保护部门的职能、分工和责任,在接到举报人的保护要求时,必须提供适当的保护。
对保护措施配以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并加强执行力度,如在必要时相关部门可提前介入,对举报人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
郭理蓉说,目前刑诉法有关于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职责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行使的规定,但关键是分工要明确:
侦查阶段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由公安机关负责;
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阶段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由检察机关负责;
审查起诉阶段的证人保护由检察机关负责;
审判阶段的证人保护由法院负责;
审判结束后的证人保护由公安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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