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外逃,最爱逃向哪?
“捞了就跑,跑了就了。”这是贪官外逃的真实写照。国内以及某些外派机构的官员腐败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携巨款潜逃海外,其去向大体有四类:
中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蒙古、俄罗斯等。这些国家是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较低的出逃人员的首选,但其风险也较大。因为中国与邻国合作打击犯罪,特别是打击贪官外逃方面配合相当紧密。所以,这些地方往往成为贪官们再次转移的跳板。如谢炳峰与麦容辉、郑治新与李寿云等。
非洲、拉美、东欧等一些国家,如突尼斯、厄瓜多尔、匈牙利等。这些国家是那些办不到直接去西方大国证件官员外逃的跳板,一有机会便会过渡到西方发达国家去。如周长青、陈安民等。
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这些是案值大、身份高的官员的主要目的地。对于那些曾在国内拥有显赫地位的官员来说,上述两种地方是他们所不屑的。他们看中的是美国、加拿大等移民国家,因为这些国家容易接纳外来者。如加拿大,一旦夫妻中的一方入了加籍,另一方也很容易拿到该国绿卡。逃往上述国家的贪官占了很大比例,如: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许超凡,云南旅游集团公司原董事长罗庆昌,昆明卷烟厂原厂长陈传柏,云南省证券公司原总经理陆海莺等。
相当多的外逃官员通过中国香港或新加坡中转,利用香港或新加坡世界航空中心的区位,以及港民前往原英联邦所属国家可实行“落地签”的便利,再逃到其它国家。如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就是通过这种方式逃到美国的。
全球追逃难点在哪里?
难点1:人员引渡难
虽然从1993年到2005年1月,已有超过230名中国犯罪嫌疑人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被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引渡回国。中国在全球追逃中一直面临着“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的问题。 2005年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强了国际协作。 “公约关于司法协助、引渡、资产追回等国际合作措施,为我们努力解决该问题提供了国际法基础。 ”林喆表示。
据介绍,对逃到国外的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刑事司法合作的方式,使其回国受审,具体途径有引渡、遣返、驱逐出境等。
由于引渡、遣返等往往涉及两个国家的不同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甚至不同的执法理念,引渡的司法程序比较复杂、繁琐,还常常因为死刑犯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人权保护等障碍,使得引渡难以顺利进行。而且,我国与贪官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尚未签署引渡条约。
“许多西方发达国家规定双重犯罪、政治犯罪、死刑犯等不引渡,不遣返。比如说赖昌星,他就很会利用双重犯罪这一条,他时不时在加拿大打点小官司,处于诉讼阶段,他就不能被引渡。”林喆介绍说,“为了把赖昌星遣返回国,中国政府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与加拿大进行艰苦的谈判,也做出一些让步,比如中国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包括不判处他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 ”
而所谓的政治犯罪也是很多贪官钻空子的条例,他们借此要求所谓的“政治避难”。甚至有贪官妻子向美国移民局申请政治庇护,理由是怀了第二胎,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允许这样。
难点2:资金返还难
除了追回“人”,如何追回流失的资产同样是个国际难题。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是返还资产的原则,只要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证明这笔资产是我国所有,由腐败分子通过犯罪取得的国有资产就有可能被追回,但是实施起来很困难。 ”林喆表示,“比如举证、判断财产的属性等,都很复杂。发达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强调属地管理”。
许多赃款流入国都对赃款追索提出“分成”的要求,美国就是其中之一。理由是在追查、审理过程中,流入国也要花费大量的经费。 “为了鼓励各国联合行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被请求国可以扣除在执法过程中的服务费用。 ”林喆介绍说。
世界银行及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全球每年跨境流通的因犯罪、腐败和避税产生的非法收入高达1~1.6万亿美元。
海外追逃今年取得了什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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