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造成冤假错案追究刑责”的提法已经存在很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介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已有诸多法条适用。《刑法》早有关于法官“枉法裁判”、检察官“枉法追诉”以及公安人员“枉法查办”的表述与责任认定;《法官法》、《检察官法》中明确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中对于追究刑责也不乏相应表述。与众多法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多年来因造成冤假错案而被追究刑责的案例寥寥无几,党纪、政纪处罚占多数。
最大的问题就是主体难以判定
受访法学专家坦言,目前存在诸多法律,但能否落实仍有待观察。首先最大的问题就是主体难以判定。洪道德解释,一个错案形成,公、检、法都有相应责任,很难找到某一个人具体负责。
“公检法实行集体领导负责制,由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做出决定,这就导致最后追责时法不责众,很难说十几人中追究谁的责任。”曾为浙江叔侄冤案辩护的律师朱明勇说,现在问题是没有强有力推动主体,能启动追责程序的是检察机关,但检察机关可能牵涉其中,加之没有强制力量让检察机关追究,使得只有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受到舆论压力时才会启动程序。此外,还有时效性、地方对处理冤假错案的心态问题,“一般而言,地方出现冤假错案,往往希望事件尽快平息,不会把重点放在为何产生冤假错案,以及应该如何追究哪些责任人上。”
排除干预成独立行使审判权前提
“冤假错案中,相当一部分是由领导干部或领导机构干预所致。”洪道德表示,此次《决定》出台,成为确保法官、检察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前提。此外,排除领导干预在冤假错案中起到的作用,也更便于追责时厘清主体。
那么,如何把《决定》规定落实冤假错案追责工作中?朱明勇认为,要提出可操作的程序化方案,与《国家赔偿法》中列出各种情形所适用的赔偿条款相似,做出程序规定。要明确启动追责程序的主体,例如可以由检察机关上一级启动。对于追责的时效性也应由明确界定。如在改判无罪后的3个月内,启动追责程序。目前情况是,如果没有强制性规定,只能依靠受害人不断提出,也未必会得到受理。南都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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